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企业职工保险)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3-05-16 17:2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办事指南事项填报表
事项名称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基本编码 002014006018
实施编码  
事项类型 行政权力事项 口行政许可  口行政征收  口行政给付  口行政确认  口行政检查  口内部审批  口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服务事项

口基本公共教育  口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R基本社会保障   口基本社会服务  口基本医疗卫生

口基本住房保障  口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口残疾人基本服务  口其他公共服务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意见》三、关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暂行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它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清退。

4.《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七、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下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从其被清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抵扣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继续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按照一定比例逐月进行抵扣,直至重复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全部退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哲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前已经重复领取待遇的,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终止并解除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其继续领取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抵扣。”

行使层级 口国家级    口省级    R市级    R县级    口乡级    口村级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 号)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行使内容 市级行使原在市社保中心参保或拟转入市社保中心参保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县级行使原在县(区)社保中心参保或拟转入县(区)社保中心参保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实施机构 罗源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口法定机关    R授权组织    口受委托组织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 材料样本 电子表单 材料来源 纸质材料份数 规格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是否需电子材料 是否共享
1.居民身份证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证照 附件3:《居民身份证》 公安部门出具 用于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提供原件核对 有效期内证件
2、重复缴费清退报告 人社部发【2009】187号 证明材料 附件1 重复缴费申请报告.doc 社保中心 一份 A4 用于参保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与参保人缴费信息核对 凭证真实有效  
3.《转移接续信息表》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表格 附件5: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jpg 社保中心系统打印 一份 A4 用于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事宜 表格填写规范
4、工行卡原件及银行流水明细   证明材料 附件2:银行卡及明细单.jpg 银行核发 一份 A5 用于核对账户信息 银行卡真实有效
法定时限 当场办结
法定时限说明 申请退费手续:当场办结;退费金额到账时间:办结退费手续后四十五日。
承诺时限 即办
承诺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时限
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窗口受理人当场审查提交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齐全的,15分钟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复核

2.审批办结:审批人员15分钟内对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决定

审查方式

R书面审查          口实地核查     口招标与拍卖      口检测         口检验         口检疫

口鉴定             口考试         口考核           口专家评审     口技术审查      口听证

口听取利害人关系意   口集体审查     口其他

联办机构 口有    R无
中介服务 口有    R无
办件类型 口承诺件        R即办件
服务范围 R定点办理      口多点办理      口跨地区通办
通办范围 口全国          口跨省          口跨市          口跨县
办理形式 R窗口办理    口网上办理    口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
是否收费 口是    R否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数量限制 口有   R无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获取方式 R申请人窗口领取      口邮政速递
预约办理 口是    R否
网上支付 口是    R否
物流快递 口是    R否
办理地点 罗源县九大行政服务中心41号窗口
交通指引 九大行政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县社保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夏时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

咨询电话 0591-26831634
监督电话 0591-12345
常见问题解答 代办人需持本人及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前来窗口办理。
常见错误示例  
服务对象 口法人    R自然人
服务主题 自然人

口生育收养    口户籍办理    口民族宗教    口教育科研    口入伍服役    口就业创业

口设立变更    口准营准办    口抵押质押    口职业资格    口行政缴费    口婚姻登记

口优待抚恤    口住房保障    R社会保障    口证件办理    口交通出行    口旅游观光

口出境入境    口消费维权    口公共安全    口司法公证    口知识产权    口环保绿化

口文化体育    口公用事业    口医疗卫生    口离职退休    口死亡殡葬    口其他

服务主题 法人

口设立变更    口准营准办    口资质认证    口年检年审    口税收财务    口人力资源

口劳动保障    口投资审批    口融资信贷    口抵押质押    口商务贸易    口招标拍卖

口海关口岸    口涉外服务    口农林牧渔    口国土建设    口交通运输    口环保绿化

口水务气象    口医疗卫生    口科技创新    口文体教育    口知识产权    口民族宗教

口技术质量    口检验检疫    口安全生产    口公安消防    口司法公证    口公用事业

口法人注销    口档案文物    口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