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确认条件: ⑴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⑵女方年满49周岁; ⑶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或尚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经核实确属独生子女父母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独生子女父母证明;⑸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工作流程: ⑴申请对象年满49周岁前一年3月31日前一年向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社区)提出申请;⑵村(居)对对象的进行审议,并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七天,将无异议的对象名单于4月15日前上报乡镇计生办;⑶乡(镇)计生办对村(居)申报对象入户核实,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七天,将无异议的对象名单于5月31日前上报罗源县卫计局;⑷县卫计局对乡(镇)计生办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确认,经初步审核确认后,将对象名单发至村(居)再次张榜公示七天,将无异议的对象名单于7月31日前将对象确认人数上报市。
3.报送材料:⑴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⑵申请对象、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户口薄:⑶申请对象未办理结婚证村出具夫妻关系证明;⑷申请对象离婚应复印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⑸申请对象离婚、再婚、丧偶村应出具婚育变动情况证明;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⑺子女死亡证明;⑻子女伤残证;⑼村(居)对申请对象进行群众评议;⑽乡(镇)对申请对象进行见面核查;(11)乡(镇)入户核查第一责任人报告单;(12)对象花名册。
4.每年12月份对往年累计的对象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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