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8-03-15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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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层民政部门应急处置能力,高效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等,结合民政救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为基层县级民政部门统一配备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的使用管理。

  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统一配备但归属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民政救灾应急专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主要用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应急通信、灾情核查、灾损评估、灾害救助、救灾捐赠、救灾物资调运等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及公务活动。

  第四条 车辆标识和车载装置由民政部统一规范。车辆标识包括颜色和文字,车辆基本色为白色,车身两侧用反光材料统一喷涂“民政救灾”文字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车辆标识。车载装置包括北斗导航定位车载终端、行车记录仪、逆变电源、外接电源系统以及应急通讯装备等。

  第五条 车辆按照“专车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和应急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

  第六条 车辆管理、运行、使用、维修、保养等由车辆所属民政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车辆所属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强化车辆日常管理和维护,严格执行车辆使用报告备案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车辆,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途使用车辆,禁止将车辆作为领导干部的固定用车。严禁车辆驾驶出入、停放在各旅游景区(灾区除外)、高档餐饮和娱乐场所等。

  第八条 车辆使用单位要加强驾驶员教育和管理,督促驾驶员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检审等相关工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交警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执行。

  第九条 车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期间,车辆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全省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查处违规使用问题。

  第十一条 对违反车辆配备使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