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8-11-05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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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自然灾害多发、易发,每年台风、洪涝、风雹、干旱以及其它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近年来在抗击自然灾害过程中,各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乐于奉献,作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力量的有力补充,在防灾减灾宣传演练、现场救援、款物捐赠、物资发放、心理抚慰、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自愿自助”的原则,努力构建协调有力、规范有序、配合有效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我省全社会防范和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研究制定和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相关政策、标准、行为准则,搭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服务平台,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协调联动、共同应对的社会化防灾减灾救灾新格局。 

  三、重点范围 

  (一)常态减灾阶段 

  1.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防灾减灾规划及物资储备规划、避灾场所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物资储备机制,通过协议储备、依托企业代储、生产能力储备和家庭储备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3.鼓励社会力量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进行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等活动。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参与并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动社区防灾减灾建设,利用社区图书室、活动室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场所,通过举办讲座、设立宣传栏和模拟应急救援等方式,发挥减灾示范社区的作用,利用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社区救援队、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公益宣传队,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5.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台风、干旱、洪涝、风雹等本省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积极开发符合社会需要的涉农保险、自然灾害公共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巨灾保险等险种,并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单位和个人根据自然灾害风险情况投保相应的自然灾害保险。  

  (二)应急救援阶段 

  1.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指挥下,引导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宣传动员及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2.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核查工作、救灾款物接收登记等工作。   

  3.组织引导志愿者队伍有序进入灾区,协助开展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  

  (三)过渡安置阶段    

  1.协助开展灾害期间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救灾物资发放、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   

  2.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四)恢复重建阶段    

  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住房倒塌、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心理康复和防灾减灾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协调服务平台 

  依托各级减灾委、减灾中心,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实施工作,建立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服务平台,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做好信息沟通、政策咨询、业务指导、项目对接、跟踪检查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与社会力量协同救灾联动机制。主动为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提供便利,促进其健康发展。 

  (二)健全信息导向机制 

  汇总整理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有关社会力量基本情况,动态掌握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专业技能、队伍状况、设备配置、拥有资源、分布位置等信息,建立健全有主动意愿和有能力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基本信息数据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公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社会力量目录及其工作成效。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有关政策、支持措施、监督办法,制定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工作预案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灾减灾救灾需求评估、信息发布、资源对接及紧急征用、救灾补偿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明确购买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支持和倡导为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社会力量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发生的物资及装备损耗等费用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四)完善捐赠导向引领 

  按照《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要求,做好救灾捐赠的组织引导工作。发扬福建人民“乐善好施”的优良传统,大力培育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鼓励引导具有募捐资格和救灾宗旨的基金会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积极募集防灾减灾救灾资金,确保以捐赠资金为主的防灾减灾救灾捐赠工作落到实处。同时,积极探索将社会力量募集的资金用于帮助支持民间救援队等社会力量做好抢险救灾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培训教育,帮助社会力量提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和效率。 

  (五)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力量 

  加快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社会工作,培育以救灾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支持防灾减灾救灾服务机构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队伍在需求评估、心理抚慰、危机介入、关系重建等方面的专业作用。将灾害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工作纳入“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考核体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把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为创新和完善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纳入本地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统筹研究部署,同步推动实施,加快推动社会力量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充分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 

  广泛宣传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作用、意义、成效和典型事迹,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借助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总结、公益慈善表彰、社会组织表彰等途径和方式,表彰奖励并大力宣传救灾专业能力强、发挥作用好的社会力量和个人,形成积极舆论导向,传播积极向上的正能量,营造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指导监督 

  各地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行动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的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运行情况。推动社会力量加强自律,提升自我约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严格落实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制度,督促有关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款物接收数量、款物使用计划、项目实施进展等信息,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监督。对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接受捐赠和使用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福建省民政厅 

                                                                                 201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