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9-03-13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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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更好地履行地震部门的职责,依法、高效、科学、有序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根据《福建省地震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和《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地震系统的实际,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周边地区发生涉及福州市的地震灾害事件和其它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按需支援、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市地震局在省地震局和市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部署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市、县(市)地震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震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市、县(市)地震部门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

福州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保证地震应急工作中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统一行动。

当《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启动时,指挥部同时履行《福州市地震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关职责。

2.1.1指挥部组成

市地震局局长任总指挥(局长不在场时由分管应急的副局长接替),副局长任副总指挥(当副总指挥不在岗时,由总指挥指定人员负责)。成员由局办公室、监测应急处、震防法规处、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县(市)地震办公室负责同志参加。

2.1.2指挥部应急指挥场所

指挥部应急指挥场所设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中心。

2.1.3指挥部职责

1)根据上级地震部门指导下,决定全市地震系统应急状态的起始、终止、地震应急类型和级别。

2)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配合省地震局加强对震情的监视,分析地震监测资料,会同相关部门编写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地震局报告震情、灾情,并提出相应的建议。经省地震局和市政府同意后,向有关县(市)、区通报地震趋势意见。

4)保持与市直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地震办的联系,了解、汇总全市地震应急工作情况。

5)决定地震现场工作队规模,确定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配合省地震局或独立承担地震现场调查工作。

6)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强化宣传教育;协助市委宣传部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和地震新闻发布会。

7)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8)决定全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地震系统总指挥职责

负责市地震系统地震应急的领导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领导工作;决定启动地震系统的应急级别。

2.1.5地震系统副总指挥职责

分管办公室和震防法规处的副总指挥,负责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地震科普宣传和平息地震谣传工作。

分管监测应急处和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的副总指挥,负责领导地震监测和地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县(市)地震办地震应急工作。

2.1.6 指挥部其他成员职责

1)局办公室

负责全市震情、灾情信息汇总,负责编印《震情专报》,并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值班室、省地震局相关部门,通报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同宣传部门做好应急期间全市的防震减灾信息新闻报道、新闻文稿的审查、编制、印发;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起草地震应急阶段性工作报告;编制市地震局政务网和公众网上有关震情、灾情信息图文;负责回答来自社会各界的地震震情咨询和应急响应咨询;接待新闻记者,协助市委宣传部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新闻发布会;负责接待莅临指导的上级领导;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局监测应急处

负责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的操作与管理;负责向三网一员收集震情、灾情情况;保持与各县(市)、区地震工作机构的联系,负责收集汇总各县(市)地震办报送的各种地震宏观和微观前兆信息及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的信息;负责联络市级地震救援队伍,汇总参加应急人员名单;根据总指挥指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害损失评估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负责指导县(市)地震办的应急工作。

3)局震防法规处

负责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地震谣传平息工作;指导灾区各县(市)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地震谣传应对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编制地震速报及有关震情、灾情信息,负责通过网络渠道 (网站、微博及公众号等)向公众提供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害损失评估工作,会同建设等部门对灾区现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负责收集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上报的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情况。

4)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

按规定完成震情速报;负责编发《震情简报》;提供震区周边四级以上地震震中分布图;做好全市应急期间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收集、汇总各台站的各种地震前兆信息,密切监视震情发展,配合省地震局拟定地震趋势判定意见;负责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设备和前兆台站。

局各处室人员到岗后,要根据本预案及岗位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应急期间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2市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

市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在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由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和所在县(市)、区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联合组成,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地震系统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与灾区政府进行沟通、协调。指挥长由分管监测应急处和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的副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所在县(市)地震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所在县(市)地震部门、市地震局监测应急处、震防法规处、台网中心等单位、部门相关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设立相应工作组。当上级地震部门派出现场指挥部时,市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并入上级地震现场指挥部在其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工作。

2.3各县(市)地震办的应急职责

1)各县(市)地震办按规定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后,应通过各种途径收集本辖区的震情、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房屋破坏情况及地震次生灾害等)、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报市地震局。

2)震区及周边受影响的县(市)地震办震后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迅速开通灾情、震情信息通讯传输设备;迅速向本辖区灾情速报网点和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了解灾情、震感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及时汇总并向市地震局和地震现场工作队汇报;做好地震系统现场指挥部与本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积极协调本区域地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落实地震现场工作队后勤保障工作;提供本行政区基础图件、有关数据等资料;负责指导启用本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负责震区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做好地震谣传的平息工作。

2.4福州市地震局地震现场工作队

2.4.1现场工作队职责

按照地震现场工作要求做好地震现场调查,并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最新情况;协助省地震局现场工作队进行震情监测、宏观烈度调查、地震科学考察、灾害损失评估、建筑物安全鉴定、地震现场的新闻宣传工作;做好现场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理;提出灾区重建规划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参与重建规划工作;提出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建议;协同震区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各项工作;编制现场各项工作报告和总结报告。

2.4.2现场工作队组成

地震现场工作队队长及组成成员由总指挥视震情、灾情而定。

2.4.3现场工作队工作期

I 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30天。

II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14天。

III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10天。

IV级响应:工作期一般为5天。

地震现场工作队人数和工作期可视震情、灾情发展进行适当调整。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应急I级响应:我市辖区内发生6.0级及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7.0级及以上地震。

3.2地震灾害应急II级响应:我市辖区内发生5.0级~5.9级地震,或发生在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6.0级~6.9级地震。

3.3地震灾害应急III级响应:我市辖区内发生4.0级~4.9级地震,或发生在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5.0级~5.9级地震。

3.4地震灾害应急IV级响应:我市辖区内发生4.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发生在周边地区100公里以内的5.0级以下强有感地震、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地震事件和台湾及台湾海峡对我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强震。

上述震级以福建省地震局测定的震级为准。对于某些影响超出相应应急级别的地震事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地震应急级别。

4 响应措施

地震发生后,地震系统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需要,可采取以下措施。

4.1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在收到省地震局地震速报信息8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委、市政府信息处报告地震三要素(时间、地点、震级)。

4.2应急信息传输与发布

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值班人员在地震发生后立即报告总指挥,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在紧急震情发生后,根据地震应急信息手机短信约定,福州及其交界地震震后10分钟内(网外地震在收到省地震局地震速报信息8分钟内)通过信息机发出地震应急手机短信,并电话通知市地震局带班领导

地震应急信息代码约定如下:

I级响应为“11111”。

II级响应为“22222”。

III级响应为“33333”。

IV级响应为“44444”。

其中I、II、III级应急响应由福州市数字地震台网中心根据震级快速判定;IV级应急响应由市地震局领导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接到地震应急短信后,所有地震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办公室,其中IV级响应人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就位后按各自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和程序及各人的职责开展工作,服从临时调遣。

4.3紧急救援

协调、组织、派遣各级地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搜索和救援行动。

4.4加强现场监测

配合省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监测、恢复灾区遭破坏的测震、强震和前兆等台站的观测能力,布设流动观测台(网)等工作。

4.5研判震情趋势

协助省地震局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情况,开展震后趋势分析,组织震情会商,对震区震情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协助灾区做好余震防范。

4.6灾害调查与评估

现场工作队应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震情、灾情和社情的收集和速报,同时协助省地震局进行震情灾害损失评估,地震科学考察,受震建筑物安全性鉴定等工作。

4.7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

局办公室和局震防法规处应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工作,主动发布应急工作成果;协助市委宣传部积极协调安排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舆论,做好地震谣言、传言的应对工作。

4.8应急结束

根据震情发展和震情趋势判断结论,由指挥部适时决定地震应急响应结束;各部门做好应急工作总结、资料审核归档和应急经费审计,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

5部署与处置

5.1特别重大和重大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Ⅰ级响应和Ⅱ级响应)

5.1.1市地震局应急处置

市地震局所有工作人员应立即赶到办公室,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市地震台网中心在收到省地震局速报信息8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和相关单位报告震情信息(时间、地点、震级)。市地震局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1)协调地震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同时派出现场工作队开展受损台站恢复和流动监测、灾害调查、现场宣传等工作,根据需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烈度评定、灾害评估等工作。

2)指导县(市)地震办迅速开展灾情收集等前期处置工作。

3)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

4)加强震情监视,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配合省地震局及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措施。

5)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震情、灾情以及抗震救灾信息。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及时应对地震谣言、传言。

6)参与地震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的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协调安排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指导灾区各县(市)地震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信息发布、舆情监控、地震谣传应对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7)承担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提出需要支持解决的事项。

5.1.2 灾区县(市)地震办应急处置

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迅速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在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和市地震局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1)积极协调本区域地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

2)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知识。

3)提供本行政区区划图、交通图等基础图件,受灾地区人口数量、密度等有关数据。

4)做好与本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工作。

5)协助做好地震系统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6)做好地震谣传应对

5.2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的应急处置III级响应和IV级响应)

5.2.1市地震局应急处置

市地震台网中心在收到省地震局速报信息8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时间、地点、震级)。市地震局迅速组织开展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建议。

立即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1)派出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组织开展流动监测、灾害调查、现场宣传,根据需要配合省地震局开展烈度评定、损失评估等工作。

2)指导县(市)地震办迅速开展灾情收集等前期处置工作。

3)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抗震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

4)快速评估地震灾害,及时产出各类重要基础信息和图件、图表。

5)视情协调市地震救援队开展人员搜救。

6)加密震情会商,配合省地震局及时提出震情趋势判定意见。

7)协助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应对地震谣传。

8)根据需要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2灾区各县(市)地震办应急处置

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震情,并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迅速开展灾情、社情收集和核实工作,向上一级地震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视情协调县(市)地震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宣传防震、避震知识,做好地震谣传应对,提供本行政区基础图件、有关数据等资料做好与本级政府的协调沟通,协助做好现场后勤保障工作。

6 其他地震应急

6.1  临震应急

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市地震局和各县(市)地震办立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及时了解并上报相关情况,向本级党委及政府、上一级地震部门提出临震应急响应对策建议;协调本级地震救援队做好紧急救援准备;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宣传。

市地震局应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协助市、县政府检查、落实应急准备工作;协助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准备工作,采取措施保护各类生命线工程,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协调有关部门,检查、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疏散通道,动员、疏散民众,组织地震志愿者队伍做好参加抗震救灾的准备;加强震情值班,每天应有一名领导带班,全市地震系统人员手机24小时开通,保证联络畅通;加密监测和宏观前兆观测;加强震情监测和短临预报跟踪工作,加强与省地震局、周边地震部门的资料交流;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各县(市)地震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联系相关部门确保应急物资、人员、装备到位;协助市地震局对县政府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加强震情值班,所有工作人员保证手机24小时开通,保证与省、市地震局的联络畅通;加密监测和宏观前兆观测;组织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6.2 强有感地震应急

 对于人口稠密的城区和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工程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的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由市地震局协助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在收到省地震局速报信息8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时间、地点、震级)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收集宏观震中、有感范围、社情动态及社会影响等情况,并以最快速度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同时快速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视情派出地震现场工作组开展地震现场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工作。视情组织震区宣传防震、避震知识。

6.3 海域地震应急

当本省海域发生破坏性地震,造成海域设施、船舶等破坏或影响陆地时,市地震局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当地海上搜救机构、海洋主管部门、海事管理部门等通报情况,同时快速向社会发布地震信息;加强地震监测和震情趋势研判,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当海域地震波及陆地造成灾害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有关市、县(市)地震部门迅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报海域地震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

6.4 相邻地区地震应急

当我市相邻地区发生、并且波及我市区域内造成人员伤亡或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事件。市地震局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按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县(市)地震办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受灾地区的震情和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本级地震专业救援队做好支援灾区的准备;根据市地震局的要求及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派出地震专业救援队支援灾区。      

6.5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应急

福州市辖区内受台湾及台湾海峡强地震影响时,市地震局和县(市)地震办要及时组织力量,检查本区域受地震影响情况,并及时上报省地震局和市委、市政府,并协助地方做好新闻宣传、信息发布和社会稳定工作。注意社会对地震的反应,及时发现和平息地震谣言。

当台湾地震波及我市造成成灾事件时,参照地震灾害响应机制相应级别实施应急。

6.6 地震谣传应急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谣传,并迅速扩散、传播,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启动地震谣传事件应急响应。

市地震局第一时间开展应急行动,立即组织平息地震谣传工作组,组长及成员由总指挥确定。工作组应立即开展相关工作:立即召集会议进行会商,分析谣传产生的起因、背景条件和对社会影响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市政府上报谣传和辟谣情况;决定采取的措施、对策和平息谣传工作队的规模、行动方案,确定领队和成员名单;必要时请求省地震局派出专家进行协助;组织适时、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必要时,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造谣者并公布真相。根据平息地震谣传工作队报告、地震谣传的发展和影响程度,适时决定终止本应急程序。

各县(市)地震办立即响应市地震局下达的应急任务,及时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谣言传播情况,及时向省地震局、市地震局及当地政府上报谣传和辟谣情况;协助省、市地震局分析谣传产生的起因、背景条件和对社会影响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市地震局派出专家进行协助;组织适时、有针对性的防震减灾宣传。

7 应急保障

7.1救援队伍保障

市地震局健全完善地震现场工作队,各县(市)地震办视情况成立地震现场工作队或派人员参加市地震局队伍;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应大力推进专业救援力量和地震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装备,优化人员配备,加强培训及实战演练,增强应急快速反应能力。

7.2技术、装备和指挥通讯保障

各级地震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各级地震救援队和现场工作队要根据相关要求完善装备配备,并使装备随时处于良好状态。

7.3避难场所保障

为了提高应对突发地震灾害的能力,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要结合本辖区内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际,做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收集整理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日常管理和演练指导工作。

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要负责本级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挂牌工作,结合本区域实际,指导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制定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但不限于: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及检查制度、设施设备使用情况登记备案制度、与相关部门的运行协作联动保障制度、管理人员和避难人员守则、卫生医疗制度等。)

    市地震局及各县(市)地震办应了解本区域相关物资储备情况,与民政、商务、卫计等部门联合建立相关机制,每年至少对本辖区避难场所检查一次,内容包括:避难场所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设施维护情况、物资储备情况、宣传及演练情况等。

    7.4应急供电保障

市地震局配备发电机,保障台网中心及应急指挥系统用电,每月例行维护启动一次;局各处室配备应急灯具及移动电源,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各县(市)地震办根据实际情况保障本单位应急供电。

8 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地震局监测应急处会同有关处室制订本预案,经批准后实施。实施后,监测应急处牵头组织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市地震局各部门和各县(市)地震办要根据本预案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应急实施细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福州市地震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