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民政局关于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申请审核工作流程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18-12-18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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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和终止条件

  (一)申请救助条件: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应当具备当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教育)就学的学生;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以上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二)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刑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有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16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教育)就学的学生;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以上残疾人;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3.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赡(抚、扶)养能力

  (二)终止救助供养: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刑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有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

  基本生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确定。(2017年城市700元、农村350元)照料护理标准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原则上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17年1650元)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的不低于10%,半护理的不低于25%,全护理的不低于25%。判定其生活自理能力的综合评估条件是:

  1.全自理:能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洗澡及室内自主行走以上6项。

  2.半护理:不能完成全自理中的1-3项

  3.全护理:不能完成全自理中的4项或多于4项。

  此外,特困人员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或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的,原则上认定为部分丧失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和审核程序

  (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如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的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报告;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4.本人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基本情况书面说明材料;5有重病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二)受理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填写《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乡(镇)应组织2名以上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可采用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形成调查评议结论,评议人数不少于15人,且调查面要达到100%。认真对照《罗源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及福建省敦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公示不少7天。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月20日前,将救助供养申请表、家庭走访调查评议表,连同个人申请书、救助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授权)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全部上报给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

  县民政局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已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供养材料,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根据材料审核和入户抽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同时,县民政局应当接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内(不含公示及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核对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从批准之日本月或下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且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7天。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