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办理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3.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声明和承诺书);
(3)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含配偶)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受理。本人(如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委、居委或其他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签署授权书。
乡(镇)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对材料内容明显不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符合理由。
业务受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凤山镇:东外路9号凤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860857
松山镇:五里1号松山镇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87370
碧里乡:碧里村杭下街22号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71999
鉴江镇:上澳村1号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92709
起步镇:起步村硋窑1号起步镇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802637
洪洋乡:洪洋村桥尾34号洪洋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31031
中房镇:中房村61号中房镇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42095
白塔乡:九溪村水古105号白塔乡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892179
西兰乡:岭尾店8号西兰乡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21105
飞竹镇:飞竹街26号飞竹镇便民服务中心 0591-26951179
霍口畲族乡:霍口村48号便民服务中心 0591-62576316
3.审核。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之日,即将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相关数据录入省级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并发起信息核对。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开展调查核实。
4.公示。乡(镇)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情况、生活自理能力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审核确认机关。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和报送。
5.确认。审核确认机关收到报送材料后,应当全面审核申请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和初审意见,结合信息核对报告,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意见。
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6.终止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