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样品名称 | 批次 | 企业名称 | 环节(生产/流通/餐饮) | 检验报告编号 | 不合格项 | 核查处置情况 | |||
产品控制召回情况 | 原因的排查 | 整改措施 | 处罚情况 | ||||||||
1 | NCP21350123372511603 | 绿豆芽 | 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7日 | 罗源县城关佳果便利店 | 流通环节 | No: FZ21-LYLX33-010 |
产品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购进5Kg,货值25元 。 已销售5Kg,货值25元。 库存0Kg,货值0元,货值0元。 封存0Kg,共计0公斤,货值0元。 召回0公斤,共计0公斤,货值0元。 下架0公斤,共计0公斤,货值0元。 |
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经当事人排查,排除流通环节人为添加因素,可能是种植环节导致的。 |
1.立即停止销售、下架该批次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在门店显眼处张贴召回公告。 2.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供货商的筛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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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上述“绿豆芽”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可以免于处罚。经案审会决定免于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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