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样品 名称 |
批次 |
企业 名称 |
环节(生产/流通/餐饮) | 检验报告编号 | 不合格项 | 核查处置情况 | |||
产品控制召回情况 | 原因的排查 | 整改措施 | 处罚情况 | ||||||||
1 | DC22350100360202163 | 烘干海带结 | 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日 | 福建省罗源县大自然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 生产环节 | (2022)MJHY-B10979F |
产品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DZRS 0001S-2021《干海带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生产30包,共计15公斤,货值1110元。 已销售30包,共计15公斤。 库存0包,共计0公斤。 封存0包,共计0公斤。 召回0包,共计0公斤。 下架0包,共计0公斤。 |
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Q/DZRS 0001S-2021《干海带制品》要求,该公司经排查,非生产环节带入,认为可能是原料受海域污染导致的。 |
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批次食品,启动召回程序,在工厂显眼处张贴召回公告并通知经销商停止销售且召回该批次烘干海带结。 2.购进原料时查验原料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及原料检测合格证明,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3.加强培训,提高食品生产安全意识。 4.对每批原料进行铅项目检测。 |
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烘干海带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对未履行食品索证索票及进销货台账制度行为给予警告;2、对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罚款2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0元;4、合计2506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