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样品名称 |
批次 |
企业名称 |
环节(生产/流通/餐饮) |
检验报告编号 |
不合格项 |
核查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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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召回情况 |
原因的排查 |
整改措施 |
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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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NCP22350123371250513 |
黑鱼(活) |
购进日期:2022年12月6日 |
罗源县景鸿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餐饮环节 |
2022SFJC-NC3905 |
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
该批次黑鱼(活)属于食品原料,除被抽样单位抽去检验外,其余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均已使用完毕 |
可能是养殖环节导致 |
1、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本店知悉该批次产品为不安全食品后,立即停止使用该供货商的产品,由于该产品为食品原料,使用期限短,除被抽样公司买样的3.55公斤,其余该批黑鱼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前均已全部使用完毕。 2、进一步完善进货查验、索证素票制度。 3、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供货商的筛选。 |
本案中当事人未履行进货验收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涉案金额为206元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从轻情节,应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轻情节C档规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对未履行索证索票制度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06元;3、罚款5000元,合计520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