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样单编号 | 样品名称 | 批次 | 企业名称 | 环节(生产/流通/餐饮) | 检验报告编号 | 不合格项 | 核查处置情况 | |||
产品控制召回情况 | 原因的排查 | 整改措施 | 处罚情况 | ||||||||
1 | XBJ24350123372506105 | 黑鱼(淡水鱼) | 购进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 | 罗源升青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 流通环节 |
初检报告: FZ24-LYNX32-004,复检报告:FRF202400066 |
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购进99.4公斤,货值2381.624元,已销售56.458公斤,剩余42.942公斤报损处理,库存0公斤,封存0公斤,召回0公斤,下架0公斤。 | 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由于是兽药残留,经该公司排查,认为可排除流通环节人为添加因素,可能是养殖环节导致的。 | 1.该公司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在超市显眼处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并告知供货商。2.依法进一步完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3.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供货商的筛选。 | 罗源升青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黑鱼(淡水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经案审会研究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