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案源名称 | 案件类型(一级)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对象 | 处罚时间 | 违法主要事实 | 罚没金额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时限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处罚履行方式 |
1 | 3501230001********0001 | 关于罗源县凤山镇吴莲玉食杂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凤山镇吴莲玉食杂店 | 2023/3/6 0:00 |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建议立案查处。 | 1100.00 | 罗市监凤罚字〔2023〕04号 | 三个月 | 罚款 | 罚款(1100元); | 罚款 |
2 | 3501230001********0001 | 关于罗源县霍口乡肖仕国便利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霍口乡肖仕国便利店 | 2023/3/28 0:00 | 2023年02月23日上午接到县局转交的罗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肖仕国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函(罗烟移[2023]第010号)。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441.00 | 罗市监白罚字〔2023〕2 号 | 三个月 | 罚款 | 罚款(441元); | 罚款 |
3 | 3501230001********0002 | 关于罗源县霍口小玲京杂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霍口小玲京杂店 | 2023/3/28 0:00 | 2023年02月23日上午接到县局转交的罗源县烟草专卖局关于苏小玲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案件移送函(罗烟移[2023]第011号)。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738.00 | 罗市监白罚字〔2023〕3号 | 三个月 | 罚款 | 罚款(738元); | 罚款 |
4 | 3501230001********0001 | 罗源县城关老细烟酒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城关老细烟酒行 | 2023/3/13 0:00 |
2023年2月14日,罗源县烟草专卖局在当事人店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3年2月20日,罗源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罗源县城关老细烟酒行(郑玉平)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罗烟移[2023]第004号)案件移送函。 经核查,当事人无证经营卷烟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 |
400.00 | 罗市监凤罚字[2023]05号 | 三个月 | 罚款 | 罚款(400元); | 罚款 |
5 | 3501230001********0002 | 罗源县凤山镇惠多旺超市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凤山镇惠多旺超市 | 2023/3/10 0:00 |
2023年2月20日,罗源县烟草专卖局向我局移交罗源县凤山镇惠多旺超市(韦树生)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罗烟移[2023]第003号)案件移送函,要求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无证销售卷烟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随函附案件材料1份。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600.00 | 罗市监凤罚字【2023】06号 | 三个月 | 罚款 | 罚款(600元); | 罚款 |
7 | 3500000001********0173 | 罗源县城关朱进龙便利店涉嫌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的案 | 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城关朱进龙便利店 | 2023/3/13 0:00 | 经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1850.00 | 罗市监执罚[2023]2号 | 三年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罚款(1500元); 没收违法所得(350元); 责令改正;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