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案源名称 | 案件类型(一级)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对象 | 处罚时间 | 违法主要事实 | 罚没金额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时限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处罚履行方式 |
1 | 3500000001********0077 | 关于罗源县城关路口乡餐饮店涉嫌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案 | 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城关路口乡餐饮店 | 2023/5/5 |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罗源县城关路口乡餐饮店现场检查,该店存在经营凉菜“拍黄瓜”,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仅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该行为涉嫌构成未经许可经营冷食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建议立案查处。 | 5050 | 罗市监凤罚字【2023】08号 | 三年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罚款5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3501230001********0001 | 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案 | 商标违法行为 | 违反《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行为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福建省老兵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2023/5/15 | 当事人商品外包装带有“ 鹅鼻萝卜”地理标志证明的商标,未经福州晋安区宦溪镇鹅鼻萝卜专业协会许可授权,且案发时间在该商标专用权期限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1312.50 | 罗市监执罚[2023]4号 | 三个月 | 罚款,责令改正 |
罚款(1312.5元); 责令改正; |
罚款,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