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编号 | 案件名称/案源名称 | 案件类型(一级)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对象 | 处罚时间 | 违法主要事实 | 罚没金额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时限 | 处罚种类 | 处罚内容 | 处罚履行方式 |
1 | 3501230001********0002 | 关于罗源县滨海新城畲海酒楼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滨海新城畲海酒楼 | 2024/4/12 0:00 | 2023年10月20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罗源县滨海新城畲海酒楼使用的巴浪鱼进行抽检,2023年11月2日,检验结果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5286.00 | 罗市监松处罚[2023]37号 | 三年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86元; 3、罚款500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2 | 3501230001********0003 | 关于罗源县滨海新城小邓土菜馆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案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滨海新城小邓土菜馆 | 2024/4/12 0:00 | 2023年10月20日,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罗源县滨海新城小邓土菜馆使用的生姜进行抽检,2023年10月31日,检验结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5050.60 | 罗市监松处罚[2023]36号 | 三年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0.6元; 3、罚款5000元。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3 | 3501230001********0001 | 罗源县起步镇果乐家水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起步镇果乐家水果店 | 2024/4/19 0:00 |
2023年11月16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罗源县起步镇果乐家水果店销售的赣南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50123372511266。2023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50123372511266(FZ23-LYNX35-056))及检验报告(编号:FZ23-LYNX35-056)。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5009.00 | 罗市监起处罚〔2024〕2号 | 三年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4 | 3501230001********0002 | 罗源县起步镇果篮有您水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转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罗源县起步镇果篮有您水果店 | 2024/4/19 0:00 |
2023年11月16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名成腾德检测服务(福州)有限公司对罗源县起步镇果篮有您水果店销售的金黄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编号:XBJ23350123372511269。2023年12月1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3350123372511269(FZ23-LYNX35-059))及检验报告(编号:FZ23-LYNX35-059)。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建议立案调查。 |
5018.60 | 罗市监起处罚〔2024〕1号 | 三年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
1.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6元; 3.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