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市场监管局公布2起食品安全警示案例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4-10-17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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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源县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点题整治”工作,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责任意识,曝光一批典型警示案例,现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罗源县某中小学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29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碗具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典型案例二:罗源县某中小学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基本案情:2024年9月13日,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食堂使用的碗具开展食品抽检工作,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情形: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均不得检出。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是洗涤剂的主要成分,主要活性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2.大肠杆菌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用于反映餐饮具的卫生状况。

  警示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以上案例提醒经营主体,除了要保证食品本身的质量安全,还要注意食品相关产品的卫生安全,全方位构建食品安全防线。

 

 

罗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