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查类别
医疗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计划生育、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消毒产品。
二、监督检查对象
(一)医疗卫生
1.按照国家以“双随机”形式产生的任务清单,监督抽查辖区10%的医院、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乡镇卫生院;100%采供血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医疗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资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人员资格、诊疗活动、健康体检)管理情况,卫生技术人员(医师、外国医师、香港澳门特区医师、台湾地区医师、乡村医生、药师、护士、医技人员)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疗器械(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医疗器械)管理情况,医疗技术(医疗美容、临床基因扩增、干细胞临床研究、临床研究项目)管理情况,医疗文书(处方、病历、医学证明文件)管理情况等。
(2)血液安全监督
①一般血站(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库)。检查一般血站资质情况、血源管理情况、血液检测情况、包装储存供应情况、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②、特殊血站。检查脐带血干细胞库资质情况、脐带血采集情况、脐带血制备与发放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③、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资质情况、供血浆者管理情况、检测与采集情况、血浆储存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情况等。
(二)传染病防治
1、监督检查对象。
按照国家以“双随机”形式产生的任务清单,监督抽查辖区20%二级以上医院、10%一级医院、4%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3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监督检查内容。
(1)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情况;接种前告知和询问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记录情况;购进、接收疫苗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情况。
(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按照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4)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
(5)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实行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公共卫生
1、监督检查内容
(1)公共场所卫生。抽查游泳、住宿、沐浴、美容美发等场所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室内空气、顾客用品用具、水质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2)生活饮用水卫生。抽查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居民住宅区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3)学校卫生。抽查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学校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以及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教室采光照明和水质。开展学校卫生综合监督评价。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抽查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华责任单位生产经营合规性情况,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产品卫生质量。抽查现制现售饮用水自动售水机的应用现场。
(四)计划生育
1、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对象为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2、抽查内容
(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服务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开展人类精子库的机构执业资质情况。
(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机构是否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人员是否按照批准的服务项目执业;机构是否符合开展技术服务设置标准;开展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手术是否进行查验登记(身份证实名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否查验身份证、结婚证;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是否遵守知情同意的原则;出具医学证明文件和诊断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病历、记录、档案等医疗文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设置禁止“两非”的警示标志;是否依法发布母婴保健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广告;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3)制度建立情况。是否建立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建立终止中期以上妊娠查验登记制度(身份证实名登记)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转诊、追踪观察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情况;是否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情况;是否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其他管理制度情况。
(五)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1、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抽检对象
按照国家以“双随机”形式产生的任务清单,各地市抽查辖区内20%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同时每家企业抽检一份出厂产品。
(2)监督抽检内容
1.生产场所及生产流程:包括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等。
2.产品消毒效果: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
(六)放射卫生与职业卫生
1、放射卫生
(1)监督抽查对象
按照国家以“双随机”形式产生的任务清单,监督抽查辖区50%的放射诊疗机构。
(2)监督抽查内容
检查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管理情况,放射诊疗许可管理情况,放射诊疗场所管理及其防护措施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开展放射诊疗人员条件管理情况,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性工作人员的保护情况,放射性伤害事件预防处置情况,职业病病人管理情况,档案管理与体系建设情况,核医学诊疗管理情况,放射性同位素管理情况,放射治疗管理情况等。
2、职业卫生
(1)监督抽查对象
监督检查辖区内所有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
(2)监督抽查内容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技术人员是否满足工作要求,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质量控制、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档案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劳动者保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七)消毒产品
1、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内50%的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查20个以上产品;抽查辖区内30%的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查15个以上产品,重点检查84消毒液。抽查辖区内25%的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并抽查10个以上产品,重点检查成人、婴幼儿用卫生用品(湿巾、卫生湿巾、尿布等排泄物卫生用品)。
2、监督检查内容。
(1)第一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说明书等。其中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皮肤黏膜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生产用水、出厂检验报告、禁限用物质和生产记录等;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医疗器械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施、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2)第二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材料卫生质量以及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标签(铭牌)和说明书等。其中手消毒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禁限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抗(抑)菌制剂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净化车间、禁用物质、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其他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包括指示物)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设备、出厂检验报告和生产记录等。
(3)第三类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以及消毒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等。其中婴儿用卫生用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空气消毒设施、出厂检验报告。
三、工作要求
(一)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监督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量的一部分,并做好统筹安排。在执行随机抽查任务时,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任务,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的严肃性。
(二)除完成福州市抽查计划外,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
(三)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官方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监督机构未设置官方网站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和无法联系的信息应当分别在上、下半年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罗源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