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来源:罗源县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3-12-30 22:02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序号 养老机构投资环境简介 政策类型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扶持对象 养老机构审批条件及依据 养老机构审批流程 养老机构投资审批部门 联系方式 备注
1 罗源县辖6个镇、5个乡,共有201个村(社区)。全县总人口26.4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5.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5%。截止目前,全县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共有9家(县级社会福利中心1家、乡镇敬老院7家、民办养老机构1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家,农村幸福院154家。养老服务场所床位总数达274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53.33张养老床位,基本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络全覆盖。 财政补贴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次性开办补助:用房属自建、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12000元;用房属租房(租用期限5年以上)、且核定床位50张及以上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分5年拨付。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委发〔20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2 财政补贴政策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助:非护理型床位补助2200元/床/年,护理型床位补助2800/床/年。营利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达到30%以上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床位数按上述标准给予床位运营补贴。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政策。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

《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委发〔2017〕5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十七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75号)

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3 财政补贴政策 对投入运营的农村幸福院每所每年给予1至2万元的运营补贴。 农村幸福院 《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委发〔2017〕5号) 县级民政部门对运营中的幸福院进行抽查→查看幸福院实际运营情况→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4 财政补贴政策 从2017年起,民办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提供失能老年人照料服务的,以实际入住的失能老年人数统计,按年平均给予每年每床1200元护理补贴。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5 财政补贴政策 对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以老年人服务券(卡)的方式发放护理补贴。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个人提交申请材料至村(社区)→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公示→乡(镇)民政办受理、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券 民政、卫健、财政部门 26821313  
6 财政补贴政策 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一百元标准的养老服务;为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群体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个人提交申请材料至村(社区)→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公示→乡(镇)民政办受理、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发放补贴券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7 税费减免政策 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本县相应居民收费价格标准执行。 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中共罗源县委 罗源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罗委发〔2017〕5号) 向税务部门申请 税务部门 26831235  
8 罗源县辖6个镇、5个乡,共有201个村(社区)。全县总人口26.4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5.14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6.5%。截止目前,全县正在运营的养老机构共有9家(县级社会福利中心1家、乡镇敬老院7家、民办养老机构1家),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3家,农村幸福院154家。养老服务场所床位总数达2745张,每千名老人拥有53.33张养老床位,基本实现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网络全覆盖。 用地用房政策 各级政府要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医养结合机构发展需要,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对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保障用地;对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保障用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依法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 医养结合机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计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号) 向国土部门申请 国土、卫健、民政部门 26831435  
9 用地用房政策 保障养老用地。经济型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经济型养老项目用地出让底价可参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 经济型养老机构 中共福州市委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4号) 向国土部门申请 国土、住建、民政、物价部门 26831435  
10 用地用房政策 专业化服务组织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站,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运营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无偿提供场所3年。 养老专业化服务组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工作的意见(榕政办〔2017〕330号) 向乡镇申请 乡镇 26821313  
11 投融资政策 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资金,每人每年120元予以补助,其余部分由民办养老机构自行承担。 养老机构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榕民〔2016〕220号) 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12 人才培养政策

入职奖补:入职养老机构满一年,本科及以上学历一次性奖补3.6万元;专科学历一次性奖补2.4万元;中专学历一次性奖补1.8万元。按20%、30%、50%比例分3年拨付

在职奖补:养老护理人员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的,给予5000元在职奖补。首次申领后,每满3年,符合条件者可再次申领。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福州市民政局 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奖补实施方法》(榕民〔2021〕292号) 养老机构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审核→上报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发放补贴 民政、财政部门 26821313  
13 人才培养政策 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服务能力。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7〕67号) 向人社部门申请 人社部门 2683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