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研究起草了《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为促进我县政务数据登记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利用等工作,支撑“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推动数字经济发展,提升政府数据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9〕3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根据《福州市2021年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数委〔2021〕60号)要求,各县区要建立大数据管理工作制度,出台县区级正式文件。
2.根据《福州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加快“数字福州”建设,由县发改局牵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 》(送审稿),并发函至65个县直部门征求意见,收到行政服务中心、文旅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等7个部门无意见反馈,其余单位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罗源县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重点围绕总则、数据登记汇聚、数据共享、数据开放、数据安全、监督保障、责任追究、附则等方面,包含8章34条,其中:
1.第一章总则包含11条,主要包含制定本规定的目的、政务数据范畴、县政府、发改局、财政局和政务部门职责等作出规定。
2.第二章数据登记汇聚包含3条,主要包含对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自建业务系统汇聚、信息化系统登记汇聚等作出规定。
3.第三章数据共享包含5条,主要包含数据共享原则、政务数据资源类型、政务部门共享数据履职要求、政务部门和发改局对共享数据职责、主题数据库建设等作出规定。
4.第四章数据开放包含3条,主要包含政务数据开放要求、开放类型、开放需求申请等作出规定。
5.第五章数据安全包含4条,主要包含安全制度、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政务部门职责、信息安全测评等作出规定。
6.第六章监督保障包含3条,主要包含政务部门数据管理职责、数据委托权限、服务外包等作出规定。
7.第七章责任追究包含3条,主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规定。
8.第八章附则包含2条,主要对公共服务企业的数据资源管理作出规定。
罗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