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开展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开展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的通告》,拟对闲置低效问题予以规范。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基本情况
1、制定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进一步盘活我县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服务和有效保障我县社会经济事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对我县范围内存在闲置土地、低效用地问题的项目用地进行全面清理处置。拟通过拟制及发布《关于开展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的通告》来向社会公告统一启动开展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工作。
2、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向社会明示开展闲置低效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社会依法依合同进行项目用地开发建设及利用的自觉性。对拒不配合、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在相关资料中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处置等。
二、起草过程和制定依据
1、起草过程:
在对罗源县闲置低效土地初步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拟写了本通告内容。
2、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08.26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08.26发布)
(3)《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2008.01.03发布)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2012.06.01发布)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2016.11.11发布)
(6)《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协议有偿收回相关政策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903号,2018.12.18发布)
(7)《福州市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榕国土资综〔2018〕617号,2018.6.28发布)
(7)《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严格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04号,2019.04.29发布)
(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2014.11.02发布)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19〕52号,2019.12.23发布)
(10)《福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2010.11.17发布)
(11)《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建设“十位一体”工作实施方案》(2020.5.24发布)
(1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19〕106号, 2019.05.30发布)
三、主要内容
详见通告文本。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对于低效用地认定工作存在不同部门,认为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并认定处置的意见。对此,按照《福州市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及处置办法(试行)》规定,低效用地的认定处置工作由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展(第4条);园区外的工业用地,由属地政府负责,参照执行(第13条)。为此,我们维持了原意见,即:涉及低效用地的认定处置由乡镇政府或属地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