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的起草说明

来源:罗源县 发布时间: 2022-09-2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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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9月21日起草了《进一步加强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现就有关制定情况作出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共租赁住房属于社会公共资源,是政府福利的表现形式,其能否公平合理地分配,直接关系到公共住房政策实施的效果,县政府办于2013年5月17日印发的《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办〔2013〕89号)至今有10年时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办法》中的租赁条件、程序、管理等有许多需要改进的条款。建立科学、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细化相关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力,使得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可行,才能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性。

  2.制定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细则》《“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榕政办规〔2022〕6号)。

  二、制定过程

  1.起草单位: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征求意见:由县政府组织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凤山镇、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发集团等联合研讨《进一步加强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管理工作的方案》。

  3.合法性审查: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和管理工作,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就《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办〔2013〕89号))、《罗源县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细则》(罗政办〔2020〕1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保障范围

  1.符合公租房保障对象标准的以下三类家庭,可申请罗源县公租房保障:

  (1)第一类申请家庭:具有我县凤山镇城镇居民户籍(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且申请之日落户时间已满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以下。

  (2)第二类申请家庭:申请人不具有我县凤山镇城镇居民户籍或者属于我县凤山镇农村村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主申请人在我县城区稳定就业,在我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成员在我县城区工作、学习,或属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我县城区累计缴交养老等社会保险满3个月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3)第三类申请家庭:申请人属于本县凤山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属于罗源户籍的退休人员)家庭,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必须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国有住房;未享受住房补贴。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的,或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住房交易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

  3.本方案印发之前,已按照《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办〔2013〕89号)取得保障资格的家庭,保留其保障资格,实行3年过渡期,过渡期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算,过渡期内对其开展租后复核时仍适用原定的保障条件,3年期满执行届时公租房保障对象的统一准入标准。

  4.经县政府同意的定向配租对象及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住房救助对象”),按我县现行政策执行。

  (二)优化保障方式

  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1.实物配租

  (1)配租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三类申请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救助对象、二级以上重度残疾、70周岁以上老人、失独家庭、优抚对象等群体以及其他政策规定应予以优先保障的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租,低保家庭应落实应保尽保。

  (2)配租标准。1人、2人、3人及以上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左右户型。

  (3)租金标准。统一执行公租房租金标准,并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实行如下分档租金:

  A.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上--100%(含100%)的,租金标准为4.5元/㎡; 

  B.家庭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以下(含50%),租金标准为2.25元/㎡;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住房救助对象免收租金和物业服务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可以根据规定适当减免租金,申请对象享受其他政策法规明确租金优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租赁补贴

  (1)租赁补贴对象。

  符合我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第一类申请家庭可以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选择实施租赁补贴保障时,不得申请实物配租;选择实物配租家庭轮候6个月以上仍无房源配租的,可先行发放租赁补贴,待房源筹集到位后转实物配租。

  (2)租赁补贴标准

  1人户、2人户、3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标准分别为45、55、65平方米,公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暂定为现有公租房(含电梯房)最高位租金4.5元/月·㎡的1.5倍(即6.75 元/月·㎡)执行,其中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各类“兜底保障”(含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困境儿童家庭等)的住房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住房救助对象”)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租金的2倍(即9元/月·㎡)执行。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情况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测算提出。租赁补贴标准为现有公租房小区周边市场平均租金70%左右,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局,每三年调整公布一次。

  (三)强化租后监管

  1.严格租后动态管理

  (1)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通过加强现场管控、监控自来水使用情况、推行人脸识别门禁系统等方式,有效遏止转租、转借、长期无故空置等违规行为。建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巡查抽检制度,每年抽检不少于10%保障家庭。

  发现违规使用、违规装修、转租转借、空置等违规行为,要及时约束、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县住房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定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2)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依托大数据平台,强化保障家庭相关信息的日常筛查力度,力争通过数字化手段,动态掌握保障家庭住房、车辆等财产变化情况。发现保障家庭疑似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转县住房办会同县民政局复审认定;确系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县住房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定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3)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每年年初组织距合同期满不足1年的保障家庭申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车辆等变化情况,通过民政部门核查居民经济状况。经核查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县住房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定依法取消保障资格。

  2.严格依法依规履职

  (1)公租房动态管理、清退工作涉及面广,与保障家庭的切身利益相关,各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升法律意识,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各相关单位在开展租后复核工作,以及县住房委相关成员单位在作出资格取消、清退处理决定前,对有关保障家庭要做到提前告知、积极沟通,充分维护群众申诉、举证等合法权益。

  (2)各部门要做到严格履职,杜绝推诿、敷衍和不作为、乱作为,确保审核、认定的适用标准恰当,既做到严格把关又不增添群众无谓的负担,更不能在超出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外擅自增设把关条件、标准和申报材料。

  (四)健全惩戒机制

  对于在公租房申请或租赁期间,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方式骗取住房保障资格或续租(续保)资格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严肃处理。

  1.属于申请阶段的,由审核单位予以取消申请资格、退回申请材料,并在公租房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有关家庭成员5年内将由系统自动甄别无法再次通过公租房审核。同时,由县住房办定期汇总名单,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将有关人员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2.属于轮候阶段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县住房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定依法取消保障资格,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3.属于配后阶段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县住房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定依法取消保障资格,并转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依照合同约定收回公租房、要求有关当事人补齐骗租期间的市场化租金差额(对于租赁补贴对象,追缴其骗取的租赁补贴);拒不执行的,由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原保障家庭5年内不得新申请公租房保障,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