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罗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现状调查,现就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医学观察隔离病房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
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医学观察隔离病房项目,位于洪洋乡石塘村。
二、 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洪洋乡石塘村集体土地0.6783公顷。其中:水田0.4702公顷,其他农用地0.1425公顷,未利用地0.0656公顷。
本次拟征收土地未承包到户,均为石塘村委会集体土地。
三、 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以及《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罗政综〔2017〕32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石塘村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5.12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耕地1.0,田坎1.0,裸地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补偿标准按照《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罗政综〔2012〕250号)文件执行。房屋拆迁由洪洋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1.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另行发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直接附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2.本次征地需安置农业人口25人(其中劳动力人口16,采取社会保障安置方式进行安置。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当地镇(街)、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3.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补偿登记。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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