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罗源县城区环境综合改造提升项目(站前停车场)拟使用你单位国有土地,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使用土地情况
1、使用土地用途:社会停车场用地。
2、使用土地位置:位于罗源湾开发区站前片区。
3、 使用土地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情况:水田0.2735公顷,总用地面积0.2735公顷。
4、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使用国有土地补偿标准为58.50万元/公顷,不同地类按不同调节系数计算,耕地调节系数为1.0,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系数为0.48(田坎调节系数1.0),建设用地调节系数为0.3,未利用地调节系数为0.1,加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地上物补偿按《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罗政综[2012]250号执行,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二、你单位应及时将本告知书在本单位范围内张贴公布并通知被用地的单位和个人。
三、当事人对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有异议的,由你单位汇总后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复核。在告知之日起,凡在拟使用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一律不予以补偿。
四、当事人对拟订的使用土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认为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向你单位提出,由你单位汇总,在收到本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罗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2日
网站标识码:3501230006 闽ICP备20003479号-2 闽公网安备: 35012302000124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4-2017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罗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