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通知

来源: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5-04-03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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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和正确领导下,我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建设任务进展顺利。目前我县在南洋小区已建成一批公共租赁房,本期拟配租面向凤山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房232套,为确保公共租赁房配租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现通知如下:

一、申请保障对象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凤山镇居民常住户口满三年以上(含三年),并在本县凤山镇城区工作、居住;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

4、家庭财产在43万元以下(含43万元);

5、同时应符合《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凤山镇城区范围内的市、县属机关事业单位新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4000元以下(含24000元);

3、家庭财产在43万元以下(含43万元);

4、家庭成员在本县凤山镇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5、同时应符合《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2、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3、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4、申请家庭成员自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店面、商铺及其它各类非住宅房产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诚信承诺书以及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查询授权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2、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或自有住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产权证(未办理产权证的提供正式房销售合同或其它可证明房屋权属及面积的凭证);租住私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或其它或证明房屋权属的凭证。

3、申请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等各类财产(包括车辆)凭证;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5、见义勇为、低保、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6、公务员主管部门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

7、高校毕业证书。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照材料还须附复印件,原件受理核对后退还。

四、配租

对纳入轮侯配租范围的保障对象,择期采取公开抽签选房的方式轮侯配租。

五、申请报名时间

2015年4月3日开始,截止至2015年4月23日

 

 

                                                                    罗源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