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17-03-0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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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且居住于罗源县城区(凤山镇)的家庭,可以委托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于3月  日--3月  日向居住地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服务窗口(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工作将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延迟或暂停。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居民

1、具有凤山镇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并在本县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6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在46.8万元以下(含);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在本县城区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且已转正定级的在编工作人员;

2、未婚申请人个人年收入在7.8万元以下(含);

3、已婚申请人单方在罗源就职的,按第2点人员申请;

4、已婚申请人双方在罗源就职的,按双方年平均收入在7.8万元以下(含);

5、家庭财产(按福州四城区及本县政区范围计取)在61万元以下(含);

6、家庭成员在本县凤山镇城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县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3、申请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三、申报材料:详见《罗源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城区居民到社区,公职人员到单位申请时领取。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领取申请套表后,请认真阅读,并按照其中关于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2、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严禁隐瞒或编造;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相关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城区保障性住房。

六、信息公开方式:

申请受理及审核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各社区负责定期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申请对象名册。

2、凤山镇(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单位)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已经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初审报送县级复审的申请对象信息。

3、县级各部门复核工作结束后,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名单由县住建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罗源门户网)予以公示(公示期15天)。

4、县级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轮候配租,凤山镇人民政府(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保障对象参加后续配租活动。

5、咨询电话

罗源县住房办:26832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