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以及《罗源县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地点:
符合申请条件且居住于罗源县城区(凤山镇)的城镇居民家庭,可以委托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于10月30日--11月13日向居住地的社区(或工作单位)服务窗口(单位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准入条件
(一)第一类申请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城镇居民家庭:
1.具有凤山镇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满3年以上(含),并在本县工作、居住;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812万元以下(含);
3.家庭财产在50.62万元以下(含);
4.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5.个人银行流水账半年内转入、转出累计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县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4.申请人与配偶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无房,但其子女有房(平均面积多于15㎡/人)。
(二)第二类申请家庭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家庭纳入定向保障:
1.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申请人属于本县凤山镇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2)申请人户籍不在罗源或属于所在单位集体户;
2.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1)申请人属于本县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2)申请人属于罗源户籍;
3.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或者和退休人员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必须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国有住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通过购买住房取得我县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罗源县有房产交易行为(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的,交易时间以房产登记机构交易登记时间为准;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房改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的;
三、申报材料:详见《申请审核表》中规定。
四、办理流程:详见流程图(附后)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申请领取申请套表后,请认真阅读,并按照其中关于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严禁提供虚假材料;
2.填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填写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申请家庭成员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审核人员对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等工作;
4.如有虚报、瞒报骗取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保障资格,申请人及家庭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我县城区保障性住房。
六、信息公开方式:
申请受理及审核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各社区负责定期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申请对象家庭名册。
2.凤山镇(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在申请人居住地(或单位)公共场所张榜公布已经镇政府(或所在单位)初审报送县级复审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
3.县级各部门复核工作结束后,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名单由县住建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中国福州罗源门户网)予以公示。
4.县级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轮候配租,凤山镇人民政府(或申请人所在单位)通知保障对象参加后续配租活动。
5.咨询电话
罗源县住建局:26837720;罗源县民政局:26831229
罗源县住房办:26832437。
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罗源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