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纪委监委 
机关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18:32 信息来源:罗源县纪委监委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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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纪委监委

机关管理制度

 

 

 

 

 

中共罗源县纪委办公

罗源县监委办公室

20206





罗源县纪委监委机关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 出勤情况作为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奖惩及任用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干部、职工应自觉遵守出勤制度,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各室(及派驻纪检监察组负责人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人员按时出勤。办公室负责机关出勤情况统计和监督检查,并定期通报出勤情况。

第五条 委机关及派驻纪检监察组、下班采用人脸识别签到的方式考勤。委机关(含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纪检监察组)签到机设在机关值班室,其他派驻纪检监察组依托驻在部门考勤。因公离开机关无法考勤的,需按规定程序报告。

第六条 根据上级机关规定,上午上班时间为8:0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2:30-530(夏季为3:00-6:00)。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如有事外出,应征得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室()负责人临时外出,应向分管、主管领导告知去向。因临时外出无法签到(退),由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情况并报上一级签批,每周向办公室汇总报备。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外出学习、出差、参加集体活动或其它原因未能签到、签退的,在外出前统一填写《公出请休假审批单》,经室(部)负责人签字、分(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办公室备案,或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报有关手续后报办公室办理补签备案手续。

第八条 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因病、因事请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执行。请事假应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

第九条 干部、职工请事假的规定

(一)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2天以下的由室(部)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2天以上、3天以下的,由室(部)组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3天以上的,由室(部)组负责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备案。

(二)副科级以上领导及室(负责人请假,由主、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

(三)纪委常委、委委员请假,应报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登记备案。

个人在工作时间参加非公派学历教育、专修班、培训班、进修班学习均为事假,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第十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的规定:因病请假参照事假程序报批,2天以上的须提供医院证明

第十一条 干部、职工请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因公外出(到外)参加学习、开会、出差等,均须经主、分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批准,并送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请假人填写《公出请休假审批单》后,按规定程序逐级报经有关领导审批。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及时口头或电话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办公室,并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或在事后2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因临时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本人无法来机关办理手续的,应来电或委托他人向准假的领导说明情况,返回机关后2天内补办续假手续。

如提前结束假期,应到办公室办理提前结束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上班,并于上班的第一天向准假的领导和办公室销假。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归的;

(四)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调动,不按时到岗工作的;

(五)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岗办私事半小时以上的;

(六)弄虚作假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干部、职工不遵守机关考勤管理规定,上班迟到、早退或上班期间擅自离岗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违反机关考勤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干部、职工,予以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病假连续超过15天或累计超过30天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病假、事假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 干部、职工连续旷工4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干部、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或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条 机关出勤情况公布后,个人如有异议,应于公布后2天内书面向办公室提出。办公室组织核查,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改。

第二十一条 干部、职工应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室()组应实事求是地对未出勤人员签注或说明未出勤原因。对不严格把关或弄虚作假的部门,视情节对该室()组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建立干部职工请假、休假、公出等相关台帐,作为年终考核、业绩评定等方面的参考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未签到、签退人员情况报告表》由办公室负责制作。

第二十五条 临时工作人员、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罗源县纪委监委机关接待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委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参照《罗源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特制定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制度如下:

    一、接待原则

    1、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上级相关要求,热情节俭,坚持标准,对口接待,定点安排,专人承办,定期公开。

2、不得提供香烟和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3、公务接待严格实行事前审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来宾对象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原则上安排分管领导或室(部)负责人进行对口陪同,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尽量减少陪餐人数,接待对象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不得异地接待,不得同城相互吃请。

二、接待对象

1、省、市纪委监委的领导和干部,福州市管辖的兄弟县(市)区纪委监委的领导和干部,本系统的外地来客。

2、省纪委监委领导,市纪委书记,原则上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接待。

    三、接待标准

    严格按照《罗源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制订的标准执行,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额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不得超标准接待,力求节约,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同城公务活动不得用餐。

    四、接待办理

    1、领导班子成员接待来宾,由相关领导报告分管副书记后通知办公室安排。

2、各室(部)主任接待来宾,须报告分管领导,经同意后通知办公室安排。

3、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当如实填写,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经办人签字等,并由接待部门相关负责人审签。报销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不得多单集中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每季度在公开栏上通报接待费用、接待对象等事项。

五、附则

上级有新规定,依据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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