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为压紧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常态化排查农产品溯源领域违法风险点。2026年6月10日至11日,罗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线索核查工作,先后对辖区罗源县某茶叶有限公司、某茶场两家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现场检查。经查,上述两家生产经营主体2026年1-5月份采收、加工并对外销售的茶叶类农产品,全程未在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农安追溯系统)登记台账,无法出具合法有效的农产品追溯凭证。针对前述违法行为,罗源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对两家当事人予以警告,下达整改文书责令限期改正。截至目前,两家生产经营主体已全部完成溯源台账补录、凭证生成工作,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
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在并行系统登记,如实录入下列追溯信息,并生成追溯凭证:(一)食用农产品的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二)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三)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自检合格证明,以及畜禽产品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合格凭证。”
处罚依据:《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家庭农场、畜禽屠宰厂(场、点)、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海洋与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分析
承诺达标合格证与“一品一码”追溯并行制度,是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关键举措。涉案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的行为,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获取农产品相关信息,农产品质量安全难以追溯。通过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方面精准纠正溯源违法行为,促进生产经营主体补齐内部质量管控短板;另一方面以案示警,破除部分涉农生产经营者“溯源无用、台账可免”的错误认知,明确溯源履职红线。
普法提醒
在此,罗源县农业农村局郑重提醒全县广大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农产品录入追溯信息、生成追溯凭证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不是经营自选流程;质量安全台账填报是合规底线,而非工作附加负担。应当严格落实农安追溯系统日常填报工作,如实留存、生成溯源凭证,完善产销台账管理。
守法是经营最大底气,溯源是兴业必备根基。各涉农主体须绷紧食品安全法治弦,依规履职、诚信经营,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方能护航产业长效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