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5-3000-2024-00002 文号 罗文体旅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1-02
标题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5-3000-2024-00002
文号 罗文体旅规〔2023〕1号
发布机构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生成日期 2024-01-0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源县教育局关于印发《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05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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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政府同意,现将《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罗源县财政局

罗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罗源县教育局

2023年12月8日

 

 

 

 

 

 

 

 

 

 

 

 

 

罗源县体育竞赛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奖励办法,激励我县运动员、教练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罗源县争光添彩,更好地调动各界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群众体育热情,进一步提高体育运动水平,参照福州市以及兄弟区县最新体育竞赛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对参加县级及以上各级别体育竞赛(见附表一)并获奖的运动员、教练员(包含为我县培养运动员的非罗源籍教练员、由我县输送的非罗源籍运动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和管理,并与国家及省市对运动员、教练员的相关奖励叠加。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后勤保障人员及有关有功单位的奖励实施工作由县体育、教育相关部门具体审核负责。

第四条 参加县运动会(县中小学生运动会)教练员和运动员的奖励可参照本《办法》中市运会奖励标准的20%-30%(县中小学生运动会按10%)执行,由运动员所在系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发放。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五条 运动员录取名次奖励(详情见附表一)

第六条 奖励分配原则

(一)运动员在各级别竞赛中按获得录取名次给予竞赛奖励;

(二)运动员在每年比赛中,在同一项目的比赛多次取得录取名次,按最高的标准计发一次;不同项目比赛取得录取名次,分别计发;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算;

(三)集体项目中主力队员与非主力运动员的比例设定为7:3。主力队员全额计发奖金,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金的50%计发。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教练员培训、成绩奖励

(一)直接带训我县运动员获得录取名次(含破纪录)的教练员,奖励标准等同运动员;

(二)直接带训我县运动员获得多项录取名次的教练员,奖金累计发给;

(三)团体项目(指竞赛规程设定的团体比赛项目)的教练组按名次奖金标准(参照第五条)的 1-2 份评奖,其中4 人以下运动员的,按 1 份计发奖金;4 人(含)以上运动员的按 2 份计发奖金;集体项目(篮球、排球、足球、橄榄球等项目)的教练组按名次奖金标准的 3 份计发奖金(竞赛规程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特殊计牌计分不另计算)。

第八条 教练员输送的奖励

由罗源县体训中心输送到上级运动队的运动员在各级各类竞赛中取得成绩受到奖励时(含破纪录奖励),对输送教练员奖励按照该运动员名次奖金的30%同时予以发放;对基层推荐教师奖励按照运动员名次奖金的15%同时予以发放。

 

第四章 其他奖励(竞技体育)

第九条 破纪录奖励

在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对破纪录的运动员给予破纪录奖励。其中破世界纪录奖励6万元、破亚洲纪录奖励3万元、破全国纪录、世界青年纪录奖励1万元、破亚洲纪录奖励0.8万元、破全国青少年纪录奖励0.6万元、破全省纪录(含青少组)奖励0.5万元、破福州市纪录(含青少组)奖励0.2万元。

第十条 有功单位奖励(市运会团体总分获二等奖及以上)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有功单位,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名次奖金总额的 20%给予奖励;有功单位是指涉及到所取得优异成绩运动员的体育训练、输送、管理单位;奖励对象包括:领队、科研、医务、文化教学、行政后勤工作人员等。具体奖励方案由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根据实际工作贡献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对优秀后备人才输送工作的奖励

我县对教练员向上级培养输送高水平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工作,给予输送奖励,标准如下:

由县体训中心输送后备人才入选省市级训练单位,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对原输送教练奖励 0.2 万元;该队员入选省级专业队(含部队专业队),对原输送教练再奖励0.75万元;该队员入选国家二队(含青年队),对原输送教练再奖励1.5万元;该队员入选国家一队,对原输送教练再奖励3万元。

 

第五章 运动员与教练员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运动员资格认定

以运动员的比赛成绩册或奖状为准。如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可以作为证明依据使用。

第十三条带训教练员资格认定

由比赛秩序册或项目所属管理单位提供证明。如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带训教练员资格的,可以作为证明依据使用。

第十四条输送教练员资格认定

由省、市体育相关部门每年度公布的输送名单文件或现训练单位出具证明确定(其中之一即可),资格认定时间是以运动员被上级运动队录取时间为准;基层推荐教师认定由县体育训练中心根据选材工作记录提供证明。如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输送教练员资格的,可以作为证明依据使用。

 

第六章 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第十五条 群众性体育赛事奖励

(一)参加综合性运动会和其他全国性群体赛事(含省级以上各级残运会)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竞技体育奖励标准执行。

(二)参加年度省级、市级全民健身运动会获得一等奖(或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奖励3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300元奖励;获得二等奖(或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奖励200元/人,团体项目按人均200元奖励。

(三)以上排名如有积分名次则以积分名次为优先参考。

(四)团体项目教练组奖励办法参照第七条。

 

第七章  审批程序及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常规性体育竞赛奖励每年计发一次,综合性运动会单独计发;由县体育和教育主管局负责审核比赛成绩和人员名单并公示,除荣誉奖励外的各项奖励,凡向属编内人员发放的,应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按单位绩效工资核定程序申报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核拨,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使用兴奋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录取名次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和处罚。

第十八条 运动员(队)、教练员等在其他重大国际、国内比赛中(含职业、商业赛事),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重大贡献的,另报请县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8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由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竞赛奖励标准

 

 

 

 

罗源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办公室                                                                                  202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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