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17 文号 罗政办〔2021〕3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6-08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17
文号 罗政办〔2021〕36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06-08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8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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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委、办、局(公司):

  《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

  罗源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本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以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队伍,包括驻本县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驻罗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单位组建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组织注册成立的社会应急力量。

  第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英勇奋斗。

  第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县委部署要求,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精准布局、精细管理,整合资源、协同联动,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力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群众安全需求相匹配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协调驻罗部队,建立健全军地应急救援联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第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职责,指导督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体力量,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专家队伍为骨干力量,以驻罗部队和民兵应急救援队伍为突击力量,以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第八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托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融合医疗救护、建设工程、环境、气象、通信、电力等专业技术力量,组建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工作,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骨干作用。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着眼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组织或者依托有关单位,组建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部门、本行业突发事件以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任务。

  (一)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融合石油化工、工程机械、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等相关单位救援力量,主要负责开展本县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县建筑工程事故应急抢修队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因灾毁坏建筑工程设施的抢修和危险建筑物工程排险工作,协助开展灾区道路抢通、废墟清理等工作。

  (三)县公共设施应急抢修队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等县政设施抢修工作。

  (四)县特种设备应急处置队伍。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技术支持、调查分析等工作。

  (五)县供电应急抢修队伍。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国网罗源县供电公司等电网企业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被毁坏的供电线路及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现场应急处置用电需要。

  (六)县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县水务部门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输水工程事故、城市供水事故、二次供水事故等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开展供水水源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开展村镇供水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七)县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县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灾区公路抢通工作。

  (九)县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单位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县防汛抗旱工作。

  (十)县海上应急救援队伍。由罗源海事处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海上搜救、海上火灾、海上溢油污染和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十一)县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队伍。由县公安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和交通管控、疏导工作,维护事发地区社会秩序安全稳定。

  (十二)县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传染病、突发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各类突发事件中因灾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十三)县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县防震减灾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县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和重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县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动物疫病区及受威胁区域的封锁隔离、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及监测防控等工作。

  (十五)县食品安全监测队伍。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参与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六)县药品医疗器械事故应急处置队伍。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应急监测、检验、调查评估等工作。

  (十七)县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参与,主要负责开展本县森林火灾扑救与处置工作。

  (十八)县农业有害生物防治队伍。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测、预警,做好药物器械储备和病虫害防控防治工作。

  (十九)县气象灾害监测队伍。由县气象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气象监测和发布气象预警信息、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工作。

  (二十)县环境应急监测队伍。由罗源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参与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十一)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监测队伍。由罗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协调省生态环境厅支援,主要负责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对放射源辐射事故造成的放射性污染进行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级定性。

  (二十二)县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罗源生态环境局牵头协调各有关单位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核与辐射应急情况下人员撤离、救治、安置以及人员、设备洗消。

  (二十三)县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队伍。由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海洋灾害监视、监测、预警工作,做好海洋灾情收集与分析评估。

  (二十四)县粮食和物资保障队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粮食和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和调运工作,确保粮食安全和救灾物资保障。

  (二十五)县道路运输保障队伍。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二十六)县通信应急保障队伍。由县电信、移动、联通公司分别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通信网络保障和通信设施应急抢修工作,保障现场应急通讯需要。

  (二十七)县测绘应急保障队伍。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组建,主要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地理信息快速获取、分析、制图等工作,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测绘技术支持。

  第十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人社局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应急救援专家。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应急力量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社会应急力量建立队伍管理、人员备勤、训练演练等工作制度,强化应急能力准备。县民政局依法做好社会应急力量的登记管理,支持社会应急力量依法按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依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防灾减灾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明确应急救援队伍组建或应急救援力量编成方案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具体负责指导队伍日常建设、训练演练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调度,按照指令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指挥调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他类别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应急机构组织调度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县危险化学品事故、防汛抗旱、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处置队伍指挥平台设在县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指挥平台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其他应急救援队伍指挥平台一般设在组建单位具有指挥调度功能的场所。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值班值守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根据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在岗在位。根据县应急管理局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的通知,相应增加值班备勤力量、调整救援力量部署。

  (二)应急响应制度。应急救援队伍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明确的初判条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接到县应急管理局调度指令、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相应数量的应急救援人员携带相关应急救援装备在指定位置集结。

  (三)培训演练制度。在组建单位的组织指导下,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理论、体能和技能培训,熟练操作使用专业装备器材,定期开展实战训练和拉动演练。采取岗位自训、集中轮训等方式,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知识学习、救援技能培训。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90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实兵演练,并做好演练情况记录、效果评估和问题改进。鼓励应急救援人员考取国家应急救援专业资质证书。组建单位本行业对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定期会商制度。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定期会商,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参加,交流队伍建设管理经验,协调解决队伍建设管理事宜。

  第十八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的使用、维护和保养,开展设备安全操作培训;

  (三)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紧急救援、伤员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健全接报出动、业务培训、科目训练、应急演练、抢险救援等工作记录台账;

  (五)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训练演练;

  (二)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紧急避险、人员疏散、控制危险源等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三)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善后处置等工作;

  (四)承担县、乡(镇)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 社会应急力量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开展应急知识的科普宣教和辅助救援工作;

  (二)协助做好预警信息传递、灾情收集上报、救灾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参加县、乡(镇)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专家履行以下应急救援职责:

  (一)参与应急救援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

  (二)参与应急救援培训、宣传和学术交流合作;

  (三)承担有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应急管理局委托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或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专业技能。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社会应急力量开展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和调整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抄送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县应急管理局依托有关应急管理应用平台,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将人员和装备情况录入平台,完善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日常管理,强化信息共享。

  第四章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第二十六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等专项规划,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科学确定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目标和建设规模。将培训场地纳入管理办法,并每年加大地震、山岳绳索模拟等场地建设经费投入。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着眼遂行应急救援任务的需要,推动落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完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采取政府补助、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

  第二十八条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补偿资金,对社会救援力量和企业应急救援队伍无偿参与突发事件处置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依规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条 事发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抢险、救灾、救人过程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及奖励。

  第三十二条 应急救援人员根据应急救援指令或者经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批准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县、乡(镇)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或者评定为烈士。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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