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40 文号 罗政办〔2021〕8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1-02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罗源县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罗源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40
文号 罗政办〔2021〕8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1-02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罗源县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概述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罗源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罗源县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3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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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罗源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日

  关于深入推进罗源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21﹞1号)和中共福建省委扶贫开发成果巩固与乡村振兴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2021年福建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十大行动重点任务》(闽委振兴组﹝2021﹞3号)等文件精神,为巩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果,进一步推进我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向纵深发展,现结合罗源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创建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信用县,共同构建“政府-村委会-农村金融机构-信用户”四位一体的农村信用服务体系,是实现普惠金融的一项重任,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加快实现金融服务均等化,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优质的农村信用是提升农民素质的一方良策,也是对公民个人品德、信誉的综合评价,用稳健的机制予以维护,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更是事关改革全局的一件大事,是农村土地改革的三大门槛之一,农村信用体系的建立关系着广大农户的福祉,维系着社会稳定根基。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大力支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加强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联系、沟通,做好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信用县的创建、评定、验收、宣传等工作。

  二、加强领导,加快创建信用村(社区)、乡(镇)、信用县的工作力度

  为确保“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序推进,成立以罗源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发改局局长、县金融办负责人、中国人民银行罗源县支行行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福建银保监局罗源监管组组长、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分管领导、各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和对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授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具体推进信息采集、评级、授信等工作,积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各乡镇要成立由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各乡镇金融机构负责人组成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乡镇的宣传发动、典型经验总结推广和信用档案征集、整理、更新等工作。各行政村(社区)要成立建档工作实施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村(社区)民小组长、金融机构客户经理等组成,负责本村(社区)的信用宣传教育、信用档案征集和审核工作。

  三、明确目标,稳步实施创建信用村(社区)、乡(镇)、信用县的工作

  (一)主要目标

  1.稳步推进全县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评定工作,力争创建“农村金融信用县”。

  2.农村信贷投入不断增加,农村金融服务可得性、覆盖面、便利性和满意度显著提升,县域客户贷款的有效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3.全县居民金融知识显著提高、信用意识明显改善,非法金融案件显著下降,基本实现辖区无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行为。

  4.农村移动支付环境明显改善,支付渠道更加完善、更加便捷。

  (二)工作原则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金融服务建档、信用评级工作,支持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信用县创建、评定工作,支持金融服务不出村工作。一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实施、规范操作、稳步推进、讲求实效的原则。二是坚持协同配合,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的原则。

  (三)确保实效

  各乡镇、相关部门、单位要把创建工作真正落实到惠民富农上,做到成熟一个挂牌一个,防止单靠口号发动宣传现象产生。对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要加强后续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年检工作。对符合晋级条件的,及时给予晋级。大力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以点带面,树立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形成社会效应,全面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四、落实优惠政策、提高创建积极性、扩大参与面

  农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和信用县的优惠措施,进一步提高各方参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积极性。一是优先提供贷款。对于信用村村内企业和村民提出的贷款申请,同等条件优先办理。二是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大对“普惠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CRS等自助服务渠道的布设、推广力度。三是提高贷款额度。对于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在风险可控情况下可给予更多的贷款额度倾斜。四是提高预授信额度和利率优惠幅度,对于获评“信用村(社区)”的星级信用户,可获得更多优惠。

  五、多方并举,确保稳步有序推进工作

  (一)落实好创建工作责任

  各乡镇要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要充分发挥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县政府的领导作用、乡镇政府的督促落实作用、村(居)委会的基础作用。农村金融机构应与各级政府部门、各单位做好对接工作,定期汇报,加强沟通、协调,各级政府要主动定期了解工作进度,积极帮助解决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信用体系”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信用户”由农村金融机构授牌,“信用村(社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村金融机构共同授牌,“信用乡(镇)”由县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授牌,“信用县”由市政府授牌。

  (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创建工作

  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过程中,人民银行、农村金融机构、乡镇政府要共同参与,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乡(镇)、信用县建设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推广典型经验。农村金融机构应联合相关涉农部门积极支持现代设施农业、农村特色优势产业与龙头企业的发展,逐步扩大“三农”对贷款的有效需求。

  (三)继续促进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解决农民、小微企业发展的资金问题,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支农支小”方面起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有稳定资金加大对“三农”的服务力度,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能力。

  (四)继续推进金融产品、服务创新工作

  农村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县特色,积极进行服务模式、金融产品、担保方式创新。加快“普惠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新型服务布设,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向乡村有效前移;开发适合“三农”的信贷产品,推动农民个人住房、农村土地经营权、设施农业、订单农业、农机具、林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以及现代化农业等金融产品创新,扩大农村抵质押资产范围,破解农户贷款担保难题;进一步简化信贷手续,推广自助循环贷款,形成随用随贷的简易便捷贷款模式。要围绕当地多层次金融服务需求特点,拓宽农民的投资渠道,开展理财业务、第三方存管业务,引导农民理性投资,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五)开展宣传教育,树立良好信用风尚

  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信用宣传教育和失信惩戒工作。一是积极通过电视、广播、媒体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普惠金融服务站”(助农取款服务点)等渠道,开展农村诚实守信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培育农村、农民信用意识,树立良好的农村信用风尚。二是推动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案件的打击力度和胜讼案件的执行力度,净化农村信用环境。

  附件: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社区)、信用户评定标准

  附件

  信用县、信用乡(镇)、信用村(社区)、信用户评定标准

  一、信用县评定

  (一)信用县评定条件

  1.定量指标

  (1)建档面:已建档客户户数/辖内目标客户总户数≥60%。

  (2)贷款覆盖面:有贷款余额的个人客户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0%。

  (3)信用村(社区)占比:信用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总数≥50%。

  (4)信用乡(镇)占比:信用乡(镇)/乡镇总数≥50%。

  (5)不良率:贷款表内不良率≤1.5%。

  2.定性指标

  (1)资金组织:相关单位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2)不良清收:相关单位协助清收县政府、乡镇政府、村级部门不良贷款。司法部门加大力度协助农村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

  (3)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环境,加大逃废债打击力度,推进社会信用工程建设。

  (二)信用县评定步骤

  1.成立信用县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县的评定工作,组长由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设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行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等组成。

  2.评定申请。县政府向金融机构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3.受理调查。金融机构会同所在设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县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4.审核评定。评定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县进行审核评定。

  5.联合授牌。设区市政府与金融机构对信用县授牌。

  二、信用乡(镇)评定

  (一)信用乡(镇)评定条件

  1.定量指标

  (1)建档面:已建档客户户数/辖内目标客户总户数≥70%。

  (2)贷款覆盖面:有贷款余额的个人客户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2%。

  (3)信用村(社区)占比:信用村(社区)/行政村(社区)总数≥50%。

  (4)不良率:贷款表内不良率≤1.5%。

  2.定性指标

  (1)资金组织:各乡镇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2)不良清收:乡镇政府及全辖村(居)委会无不良贷款或近五年内新增的不良贷款已结清。

  (二)信用乡(镇)评定步骤

  1.成立信用乡(镇)评定领导小组。负责辖内信用乡(镇)的评定工作,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金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行罗源县支行、银保监组等组成。

  2.评定申请。乡镇向金融机构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3.受理调查。金融机构对乡镇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4.审核评定。评定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乡镇进行审核评定。

  5.联合授牌。县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对信用乡(镇)授牌。

  三、信用村(社区)评定

  (一)信用村(社区)评定条件

  1.定量指标

  (1)建档面:已建档客户户数/辖内目标客户总户数≥80%。

  (2)贷款覆盖面:有贷款余额的个人客户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5%。

  (3)信用户占比:信用户数/辖内客户总户数≥20%。

  (4)不良率:贷款表内不良率≤1.5%。

  2.定性指标

  1.各村(社区)积极协助农村金融机构组织资金、发放贷款、清收旧贷以及推广其他金融业务。

  2.不良清收:村委会(居委会)无不良贷款或近五年内新增的不良贷款已结清。

  (二)信用村(社区)评定步骤

  1.成立信用村(社区)评定领导小组。负责信用村(社区)的评定工作,组长由所在乡镇领导或农村金融机构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等组成。

  2.评定申请。行政村(社区)向金融机构提出评定申请意向。

  3.受理调查。所在地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对行政村(社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意见。

  4.审核评定。评定领导小组对提出申请的行政村(社区)进行审核评定。

  5.联合授牌。乡镇或上级政府和农村金融机构共同对信用村(社区)授牌。

  四、信用户评定

  (一)信用户评定条件

  1.普通信用户

  (1)已建档:即在农村金融机构已建立精准客户信息档案。

  (2)已开户:即在农村金融机构已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3)无表内外不良。

  (4)非黑名单客户。

  2.银牌、金牌信用户

  (1)符合普通信用户的基本条件。

  (2)个人综合资产。即在农村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金融资金。

  (3)开通手机银行:即开通农村金融机构手机银行。

  (4)开通微信银行:即开通农村金融机构微信银行。

  (5)办理中间业务:即在农村金融机构办理中间业务产品。

  (二)信用户评定步骤

  1.建立客户档案。通过整村推进、入户调查、系统数据筛选、借助互联网及第三方信息等方式了解、收集客户信用情况,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客户信息档案。

  2.确定信用户等级。采取系统机评方式确定信用户等级,可视情况将评定结果通过手机银行、短信、微信等渠道告知客户。

  3.等级调整频率。系统通过设定标准,按月调整信用户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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