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44 文号 罗政办〔2021〕9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2-03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1-00044
文号 罗政办〔2021〕90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1-12-03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3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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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已经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罗源县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耕地的决策部署,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58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的通知》(榕政办〔202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工作,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罗源县实际,制定共同责任制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机制的重要意义

  加强耕地保护对我县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确保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管控激励、创新长效”的要求,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推进耕地保护工作,建立政府为责任主体、部门联动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

  二、明确耕地保护共同责任

  (一)政府责任。各乡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耕地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耕地保护工作纳入乡镇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从严考核并落实奖惩。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辖区内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占补平衡;加大资金投入,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旧村复垦等项目,提升耕地质量,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依法查处耕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控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

  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制度,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对辖区内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有量和保护工作负责;及时落实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对耕地的保护义务;积极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旧村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进一步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占用耕地行为并做好复耕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耕地保护任务。

  (二)部门责任。各相关部门负有参与耕地保护的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职责如下:

  资源规划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负责耕地保护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

  农业农村部门要做好农村村民住宅管理,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监管工作;强化土地承包流转管理,引导农业项目依法使用耕地,加强耕地质量监测监管,防止耕地闲置、抛荒撂荒,强化新增耕地耕种指导及管理,引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配合做好耕地破坏鉴定、临时用地复垦和违法用地整改复耕验收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要配合管辖区域内的属地政府开展乱占耕地的“两违”拆除行动。

  交通部门要做好线性工程的建设用地报批,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报批红线施工,严禁在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超标准建设绿化带,以城乡绿化建设等名义违法违规占用耕地。

  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做好殡葬用地、各类生命公园报批工作,引导合理选址,严禁占用耕地。

  水利部门要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严禁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

  林业部门要正确处理自然保护地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严禁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和绿化造林,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制止。

  财政部门要做好耕地保护有关资金使用预算管理、安排工作,配合主管单位做好耕地保护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

  发改、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能源、水利、农业、民政等主管单位要在重大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切实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在项目动建过程中监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报批用地红线施工。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消防、电力、自来水、燃气等单位要对占用(使用)耕地的新建项目严格把关,对违法用地的,不得办理后续相关审批,不得供电、供水、供气。

  (三)基层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要承担保护其所有(承包)耕地的义务,要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维持耕地农业用途,不得撂荒、闲置耕地,不得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破坏耕地的活动,不得以各种名义侵占耕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法出租、出售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发现上述行为的,要及时予以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社会责任。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保护耕地的义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耕地保护意识,以多种形式参与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保护社会监督,抵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各种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任务

  (一)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耕地

  1.加强规划管控。认真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强化规划刚性管控。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

  2.严控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的,需充分论证,按程序上报审批。不得以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优化产业发展空间为名,随意占用优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新建的自然保护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地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和集中连片耕地,不得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允许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

  (二)从严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

  3.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禁止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名,擅自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确需占用的,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并纠正;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严肃查处、限期恢复,确实无法恢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划后履行用地报批手续。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4.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坚决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建设用途、违法违规占地建房,对“大棚房”问题死灰复燃的,露头就打,绝不姑息。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5.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批地用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凡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用地。各项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标准使用,严禁未批先用、批少占多、批甲占乙。严禁以项目立项、批复、会议纪要等文件代替项目用地审批文件先行动工。对各类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等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

  (三)规范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管理

  6.加强临时用地监管。建设项目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在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且使用后能恢复原状的用地可依法依规申请临时用地。各乡镇定期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借临时用地名义行永久用地之实的,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严肃查处;对擅自改变用途、扩大用地范围、超期使用、新建永久建筑物或设施的,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使用者应当完成土地复垦。对违反土地复垦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照规定处罚。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

  7.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和用地规模,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用途的,按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实际用途确属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但没有进行备案的,要督促限期备案,规范管理。设施农业用地到期后应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未履行的,由县级资源规划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资源规划局

  配合单位:县林业局

  四、完善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一)完善多渠道违法信息发现机制。各乡镇要健全联合巡查执法队伍,落实县、乡、村三级联动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充分发挥卫星遥感监测在“早发现”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卫片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违法行为的发现渠道,通过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信访举报、网络舆情监测、视频监控等多源手段,实现监管全覆盖、常态化,切实提高违法行为发现的时效性、精确性。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二)完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机制。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敢于碰硬,对顶风违法占用耕地问题“零容忍”对待,及时发现、及时整治、严厉打击、严肃问责。要在发现占用耕地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应在三天内组织实施拆除,十五天内全部拆除复耕到位,恢复原种植条件,彻底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发现及处置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资源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对破坏耕地、违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案件,涉及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要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

  (三)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机制。县级资源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耕地保护执法督导督查。强化执法工作全链条管理,将重大、典型违法案件列入县级督查督办事项;组织技术单位或购买第三方服务,对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全过程监测监管;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情况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对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突出、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导,协调解决难点堵点,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牵头单位:县资源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建设项目各相关主管部门

  五、进一步创新耕地保护监管责任

  (一)创新完善监管方式

  强化科技支撑,依托市资源规划综合管理平台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信息管理平台,对耕地现状、耕地开发复垦、耕地占补、增减挂钩、违法占用及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全程在线监督管理,实现资源整合、推动数据共享,确保省市县三级互通和各职能部门联动,全面提升耕地保护信息化水平,努力构建智能、高效、规范、协同的立体化监管格局。依托系统对月度违法占用耕地情况进行“月评比、月通报”。

  (二)建立耕地保护“田长制”

  建立各级“田长制”监管责任体系,将每一个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个人,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各级“田长”与基层执法监察联动巡查机制,对管护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执法、早整改”,切实有效提升耕地保护水平。

  (三)建立耕地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县资源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耕地保护工作进展迟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予以提醒督促;对于土地违法违规现象比较突出的乡镇,增加第二年补充耕地任务或限制用地审批。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达到5%的乡镇,由县级资源规划部门提出通报警示;达到10%时,报请县政府开展约谈。对情节严重、尤其是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突出的,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规定,各乡镇要严格查处、追究责任,并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县级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向县纪委监委移交问题线索。对有耕地违法违规行为不良记录的企业要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由县级政府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推行耕地保护激励机制

  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与领导干部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进行表彰。各乡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耕地保护资金,结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工作,实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保护责任的村和农户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对举报破坏耕地的人员进行奖励,特别是在违法初始阶段举报的予以加大奖励力度。充分调动基层政府、村委会等村级自治组织,群众保护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职能部门要为耕地保护和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耕地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用地建设和保护耕地意识。加大对违法建筑和毁坏耕地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对违法建设清理整治行动和耕地执法行动的宣传,达到警示、震慑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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