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2-00004 文号 罗政办〔2022〕1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3-01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的通知 有效性 有效
内容概述 《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索 引 号 FZ11101-0200-2022-00004
文号 罗政办〔2022〕11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3-01
有效性 有效
标题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01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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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试行)

  为有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垃圾处置效率,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全面落实罗源县城区小区(含楼层)“撤桶进屋”工作,在罗源县新(改)建住宅小区时必须规划、配建生活垃圾分类屋,经县住建局和所属乡镇、社区、村验收合格后交付乡镇管理。现特制定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建设标准和导则如下。

  一、分类设施建设要求

  (一)适用范围

  1.本导则适用于罗源县城区范围内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三端四定”集中投放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2.本导则所指新(改)建住宅小区包括新建、在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项目。

  3.本导则所指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包括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和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以及相关管理配套的设施。

  (二)分类屋建设标准

  1.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应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应与小区环境、周边环境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中应明确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的数量,有条件的还应设置垃圾分类宣教屋,并在新(改)建住宅小区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标示设施的位置。

  3.新(改)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应按照“三端四定”要求,实行定时定点,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集中设点投放。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宜与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存放设施统一配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有害垃圾暂存点,可与生活垃圾集中投放设施一起设置。

  4.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集中投放点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的宣传设施的标志标识和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规定,保持清晰、完整。

  5.除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和健身、休憩场所设分类果壳箱以外,新(改)建住宅小区内不再另行设置其他分类投放点、收集房、收集桶等设施。

  6.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并按设计文件和相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竣工验收备案。

  7.装修垃圾、大件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满足分类存放的要求,宜设置于地面空间,若地面空间受限,可置于地下空间内,面积满足以下规定:小区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不宜小于30m2;小区建筑面积10万m2以上的,不宜小于50m2。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按照每300户(约1000人)左右设置1个,服务半径200米以内(具体按《福州市垃圾分类屋(亭)设计规范》的通知(榕城管委综〔2021〕41号)相关规定标准执行)。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每个小区宜设置1处。

  (三)垃圾屋设施配备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屋(亭)“八有、八无、三增”

  1.“八有”:有分类管理员、有监控探头、有各类标识、有洗手池、有照明设施、有除臭(消杀)液、有加锁、有台帐。“八无”:地面无积水、无垃圾、无污渍,门窗墙壁无灰尘、无乱张贴,分类桶无乱投放、无满溢,屋(亭)及周边无臭味。“三增”:增设意见箱、灭火器、计量器。

  2.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应安装声控设施,对非规定投放时间投放生活垃圾的人员,自动感应发出温馨提示,日常提醒市民按时投放生活垃圾,引导正确分类生活垃圾。

  3.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内分类收集容器按可回收物1只、有害垃圾1只、厨余垃圾3只、其他垃圾4只的规模配置,并适当配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容器空桶数量。可回收物收集间内配置金属、纸张、塑料、低价值物品等专用容器,容器大小宜为240升。

  二、分类设施管理维护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由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商负责配套建设,由县住建局和所属乡镇、社区验收合格后交付乡镇管理。

  2.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的水、电接入住宅小区公用水电设施,列入物业运行管理成本支出。

  3.经验收后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由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准物业组织运维。管理单位应督促、引导居民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保持点位上卫生整洁,定期清洗垃圾桶,做好与分类收运单位的衔接、移交可回收物等。

  4.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按定时要求管理,投放时间宜选择早上6:00-9:00,下午6:00-9:00。

  5.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收运频次宜每天2次,实行定时收运,每天投放结束后1小时内完成。有害垃圾1月内应收集不少于1次,可回收物宜1周收运1次。

  6.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应明确所在乡镇、社区、网格管理员、物业人员、督导员(志愿者)、执法人员以及各类垃圾收运单位职责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公示。各类垃圾需要建立台账,记录登记移交去向和数量。

  7.实时监控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运行情况,应留存2个月以上影像信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系统,应定期组织对点位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抽查,发现生活垃圾分类违规问题开展集中查处。

  8.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的运行维护,由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考核。集中投放设施日常管理由属地社区(村)负责。

  三、其他要求

  1.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的给水、消防、抗震、防雷、通风、采光等的设置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设施设置满足接水、接电、排水、排污等基本要求。配备洗手池、集污井(槽)、监控、声控、电子显示、照明等设施。

  3.生活垃圾集中投放设施应做到地面、墙面硬化,贴地砖、墙砖,室内顶棚宜采用防潮吊顶。

  4.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地面应有内外雨水隔断措施,做到清洗污水不外流,设置排水井(槽)的污水需纳入小区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

  5.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集中存放点有围档、实体门和顶盖,围档高度不低于2.2m。

  6.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的监控设施应纳入县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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