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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22-00026 | 文号 | 罗政办规〔2022〕3号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
索 引 号 | FZ11101-0200-2022-00026 | ||
文号 | 罗政办规〔2022〕3号 | ||
发布机构 | 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22-10-12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2日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卷羽鹈鹕的保护,规范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建设管理,根据《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以下简称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园是指位于松山镇滨海新城东侧内滩水库(松山垦区滞洪区),四至范围:东至松山垦区闸门,西至荻溪大桥(在建),南至台商投资区,北至金源大桥,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5'22.569"~119°37'6.752",北纬26°26'38.221"~26°28'25.214",规划面积322公顷,以保护卷羽鹈鹕为主题,并经县政府批准命名,依法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四条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建设是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资或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与保护。
为了促进旅游发展,鼓励世纪金源集团及罗源湾滨海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支持鹈鹕公园建设与管理,积极为公园建设与管理提供必要人力物力支持。
对在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罗源湾卷羽鹈鹕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第五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六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的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公园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县政府成立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林业工作副县长任主任,县林业局局长任常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公安、财政、海洋与渔业、文化体育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成员,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与保护管理工作。
公园所在地松山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卷羽鹈鹕公园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林业局:负责公园具体规划编制,并向社会公布;牵头负责公园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负责打击破坏湿地与猎杀野生动物的执法行动;负责公园野生动物的救助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公安局:负责查处、打击破坏公园建设、湿地及猎杀野生动物刑事违法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公园建设用地用海保障,配合公园管理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
水利局:负责起步溪、大获溪、小获溪河道(滨海新城段)的清理;查处打击非法采沙,破坏、侵占、毁坏堤防等违法活动。
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公园内海域的禁渔期设置;禁渔期设置要跟鸟类栖息期间同步;打击违规养殖和违法捕捞;定期开展渔业增殖放流活动。
罗源生态环境局:配合开展公园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按职责监督并依法查处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查处、打击向公园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滨海新城既有旅游项目与卷羽鹈鹕栖息地旅游整合推广,配合引导规范游客文明观鸟,文明摄影。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巡查监管,打击野生鸟类流入市场交易或食用等违法行为。
松山镇人民政府:落实公园属地管理职责,协助按公园总体规划执行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 在公园内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二)投放毒饵;
(三)向公园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
(四)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候鸟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五)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六)违章搭盖;
(七)毁坏公园保护、监测、观鸟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公园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采砂取土;
(二)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捡拾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鸟卵;
(四)其他依法未经批准不得实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要求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游览观光,观鸟摄影、生产经营、科研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公园的各项保护、管理制度,服从公园经营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公园管理建立举报制度,县林业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社会公众举报的破坏公园和危害野生鸟类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根据公园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林业、海渔、资规、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旅等部门实施联合执法。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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