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政办〔2017〕1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6日

  罗源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实施方案

  为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破解城乡二元结构,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闽政〔2016〕47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树立“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精神,强化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创新机制、扩大覆盖。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逐步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体、劳动就业、社会保险、计划生育、社会服务、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二)精准施策、促进公平。强化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有序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三)加强引导、强化激励。制定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建立县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全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实施“两免一补”、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等教育惠民政策。对接收农业转移人口和随迁子女的学校给予扶持,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好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跨制度、跨地区办理转移接续。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现行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实施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对农业转移进城就业人口可纳入城镇企业(灵活就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体系,实现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

  (四)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就业的支持力度。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应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登记,实现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纳入就业困难群体对象进行办理就业创业证,并享受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支持提升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承载能力。进一步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模式,以及利用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结合特色小城镇建设,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鼓励推动社会资本通过 PPP模式参与基础设施改造建设,按照城市建设标准因地制宜合理规划配套建设城中村供水、供气、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齐城中村和城边村设施短板,建设宜居家园,以增强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居住问题。

  (六)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引导、鼓励进城落户农民有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持适当规模经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七)统筹用好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财政部门抓好基础工作、重要因素和基础数据,将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增支因素纳入考虑,争取上级财政部门的更多支持。统筹用好上级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县财政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区域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县级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政策,推动全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县财政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四、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尽快部署、狠抓落实。县财政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绩效管理,跟踪各类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及向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情况。对成效明显或绩效较好的政策,要适当增加资金规模,提高实施效果;对成效不明显或绩效较差的政策,要及时调整完善,适当压减资金规模或适时退出。

  各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政策的要求,围绕我县主要政策措施的重点,研究提出、按程序报批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具体政策。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医保中心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人社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和加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支持力度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农业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细化落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各项具体政策措施;县统计局、公安局负责向县直有关部门提供常住人口、户籍人口、农业转移人口(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