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罗源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实时更新。本《指南》内容如有变更,自信息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本《指南》,也可以在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查阅本《指南》的纸质文本。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信息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luoyuan.gov.cn/xjwz/zwgk/zfxxgk/xzfwj/)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政府门户网站“福州市罗源县人民政府”(网址:http://www.luoyuan.gov.cn/)
2.政务微博“罗源发布”(暂未开通微信公众号)
3.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4.档案馆(地址:松山镇江滨南路30号罗源县档案馆,联系电话26831964)设置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三)编排体系
索引号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标题 |
生成日期 |
有效性 |
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文号、发布机构、标题、生成日期、有效性。
说明:
1.索引号:每条政府信息对应一个索引号。索引号由单位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单位的名称。
4.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5.生成日期:政府信息形成的时间。
6.有效性:政府信息现行有效性。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排除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6860306
传真号码:0591—26831156
电子邮箱:lyzfbxxgk@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本单位方位示意图及行车路线:公交线路可乘坐2路至县政府站下车即可。
(二)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1-26860306
传真号码:0591-26831156
电子邮箱:lyzfbxxgk@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5号县政府办公室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时制下午上班时间顺延,即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政务公开专区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三中路9-2号 联系电话:26859336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罗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4.邮寄申请
申请人可从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后通过EMS邮寄渠道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收件人: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服务中心)收件地址:福州市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15号县政府办公室,邮件封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注:《罗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luoyuan.gov.cn/xjwz/zwgk/zfxxgk/zfxxgksq/
(四)申请的处理及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更改、补充,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三、监督和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