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关于罗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政办〔2017〕2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财政局制定的《罗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罗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

  罗源县财政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效盘活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公开、公平、公正交易,根据《福州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8号)、《福州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榕财综〔2012〕19号)、《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榕财综〔2013〕43号)、《福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作部分修改的通知》(榕财综〔2017〕5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原国有企业改制剥离、清算后移入或代管的资产)。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有资产交易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承包经营等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挂牌转让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交易。

  第六条  委托交易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晰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必须在依法界定权属明晰或者消除纠纷后,方可交易。

  第七条  国有资产需委托交易的范围:

  (一)房屋、建筑物(含办公用房)及附属设备设施(包括收费的停车场)出租、出售;

  (二)无形资产转让;

  (三)股权转让;

  (四)机动车辆出售;

  (五)其他需要委托交易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县财政局为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国有资产交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职权范围内对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实行审批管理;

  (二)负责国有资产交易形成的收入管理。

  第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下属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方案的真实性、可行性、合理性;并对公开交易、合同签订等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拟交易国有资产的方案制定及报批、合同签订、收入收取及上缴等工作。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为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办理机构,负责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的具体事宜,可在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内收取交易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合理确定交易底价。特殊情况不宜评估的标的,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采取其它方式确定交易底价。

  (一)租金底价。房产出租底价由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后确认,特殊情况不宜评估的小型房产出租由出租单位采用市场比较方式确定。其中,土地、房产以周边相同地段,类似功能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设备以同类设备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招租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

  (二)转让底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应在进行交易前按规定程序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底价的主要参考依据。资产评估完成后,由出售单位将资产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分别报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政府备案核准。

  (三)出租期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为1至5年,对于投资金额大,预计回收期超过5年租赁期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交易审批流程

  (一)资产占有单位拟定国有资产交易方案后,出具书面申请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核。书面申请报告应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交易参考价、交易方式、受让条件等内容;涉及员工分流安置的,应有员工分流安置方案;

  (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下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交易方案认真审核,并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批;按相关规定需报县政府审批的,由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

  (三)资产占有单位经部门审批后,委托具有资质的交易机构进行交易;需评估的标的,应提供交易标的的评估核准文件,涉及整体资产交易的,还应说明财务审计情况;

  (四)其他需提供的文件。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进入交易机构交易,主要采取电子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

  采用电子竞价方式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组织实施;采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交易的,由产权交易机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将资产交易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未涉及产权转移的交易项目除外)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福州市罗源县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oyuan.gov.cn)和县级以上拍卖网站,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交易公告期自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未涉及产权转移的交易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一)标的物基本信息;

  (二)标的物交易的办理机构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竞租(买)人的资格、资质要求;

  (四)标的物交易形式;

  (五)标的物的展示时间;

  (六)公告的起讫日期;

  (七)报名地点、方式和截止日期;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八条  资产交易公告发布后,资产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变动或无故取消所发布信息,因特殊原因确需变动或取消所发布信息的,应当出具相关资产交易审批机关的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并由交易机构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上进行公告,并告知已经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竞租(买)人应在资产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竞租(买)报名,至少3家,并按规定交纳竞租(买)保证金。

  第二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交易机构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  资产交易成功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出具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交易各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双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由资产交易单位将资产交易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受让方应按照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受让方付清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款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资产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本细则发布前正履行的租约,维持原租约至租期届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形成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及相关单位、个人有任何违反交易行为的,县财政局有权责令其终止交易活动,限期改正,并由职能部门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发现有违纪问题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相关部门及产权交易机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违规组织交易,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制度》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县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预算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2008年8月25日印发的《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财政局、监察局关于罗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房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罗政办〔2008〕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