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罗源县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包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及调查处理的违法案件。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受理举报人举报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
(一)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形成受理记录;
(二)以来访形式举报的应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受理记录。
第五条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申请奖励:
(一)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四)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销售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六)私屠滥宰猪、牛、羊,制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假冒伪劣酒类等违法行为;
(七)生产、销售国家或有关部门明令淘汰、禁止或暂停销售的食品;
(八)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销售食品;
(九)违法、违规销售盐及其产品;
(十)未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范围、规定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其他涉及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县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由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
(二)重大案件的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选择使用6位密码,在违法案件和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八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九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案件的举报等级,按照案件货值金额的4%(一级)、2%(二级)、1%(三级)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货值金额巨大,超过100万元以上的违法案件,且存在严重危害或者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重奖,最高奖不超过5万元;
(二)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万元;
(三)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1万元;
(四)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违法案件,最高奖不超过3000元;
(五)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或者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根据举报的等级,一级给予300元奖励,二级给予200元奖励,三级给予100元奖励。
(六)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披露举报,对事件处理提供有效帮助的,可视情况参照上述规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兑现举报奖励金由案件调查处理单位负责,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由牵头单位负责。案件调查处理单位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研究决定,以适当形式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匿名举报的,按事先约定方式核验身份识别信息)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经费预算。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手续的审定,定期向县财政部门通报,实行“专项申报、专项核拨”的管理办法。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电话、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附件:
食品安全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
受奖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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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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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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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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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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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处 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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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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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值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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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奖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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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承办部门申报建议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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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领导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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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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