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县教育局拟订的《罗源县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和《罗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6日
罗源县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4〕33号)、《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综〔2017〕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扩大普惠性民办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努力实现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第三条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我县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购买服务
第四条 购买主体。县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的主体。
第五条 承接主体。我县城乡自愿申报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 购买机制。在市场培育扶持期间(2018-2020年),采取承接主体自愿申报、由县教育居组织认定的方式进行购买服务。培育扶持期满后,视承接主体市场发展情况适时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 购买内容。以合约方式接受政府限价,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双方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约,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期限、购买服务资金、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保教费最高限价由县教育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定,最高不超过同级别财政核拨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的2倍,由发改(物价)部门监督。
第八条 购买服务资金。按照省级、市级、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采用定额补助和项目奖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民办幼儿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具体补助标准:
1. 定额补助
四个等级幼儿园的补助标准依次为:参照福州市补助标准,省示范园400元/月·生、市示范园350元/月·生、县示范园300元/月·生、普通园200元/月·生;以县教育局核定的班生额(在园幼儿数少于核定班生额的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准)进行补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定额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安排预算支出。
2. 项目奖补
除中央、省、市项目奖补专项资金外,县教育局可根据我县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际情况拟定奖补项目及标准,提请县政府审定通过,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项目奖补。
第九条 购买服务资金(含定额补助、项目奖补)申报流程
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于每学期开学后20天内向县教育局提交资金申请,并填报《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教育服务定额补助资金申报表》;县教育局在收到申报材料两个月内予以审核确认,并汇总相关申报材料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审定;然后由县财政将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所需资金及时拨付给县教育局,再由县教育局下达至相应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并进行管理监督,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信息台账制度,防止弄虚作假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发生,确保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后,由县教育局及时公开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应建立资产和财务管理机制,建立幼儿园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制度,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将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向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存在违规使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由县教育局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评选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评选、监管、退出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罗源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鼓励、引导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服务,加快学前教育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省、市、县《“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福州市教育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和福州市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服务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教综〔2017〕1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以及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指:具有办学资质,幼儿园保教费低于或等同于同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民办幼儿园。
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指:通过自愿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以协议约定方式接受政府限价,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局在年检中予以确认,并在“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普惠性民办园”。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自愿申报认定制度,由县教育局认定并向社会公开,并在“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参与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
第四条 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基本要求:
(一)依法办学。符合我县当前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的整体规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行为符合规范要求。
(二)科学保教。办园条件基本达到《福州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保育教育质量达到或接近我县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水平。
(三)合理收费。幼儿园各项收费项目符合规定,保教费在当地同级别财政核拨的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以内,以合约形式报备,自觉接受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且在同一认定周期内,保教费保持稳定(等级提升的除外)。
(四)安全管理。无安全隐患,申报前一年及本年度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五)合法经营。合理设置财务岗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并定期进行年度财务审计。不存在经营权或管理权纠纷,且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县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认定。民办幼儿园可向县教育局申报,经公示认定的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有效期一般为三学年。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六条 县教育局一般于每年7月底前将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民办幼儿园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布,同时将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园名单报同级财政、发改(物价)部门和市级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县教育局统一制作“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由幼儿园在园门口醒目位置悬挂。
第七条 建立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园分级管理和财政补助制度。按照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县级示范性幼儿园和普通幼儿园四个等级,采用定额补助和项目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更多优质民办幼儿园降低收费、普惠发展。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民办幼儿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以及清偿债务、投资方分红等。
第八条 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普惠性行列的(以学年度为周期,不批准学年中退出),需提前一年向县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退出后,在政府购买服务期间招收的相应年龄段班级至学业结束期间仍应按原协议价收费,对该部分幼儿学员仍按原标准给予定额补助。
第九条 政府购买普惠性幼儿园存在违规使用、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业务科室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档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大幼儿园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的培训力度,加强保教业务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和工作考评,不断提高幼儿园的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
第十一条 由县教育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评估认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