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罗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罗政办〔2021〕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在罗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政府2021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日

  关于在罗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率先做好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的工作部署,切实打造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先行城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榕就业创业台胞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罗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对象

  在罗就业创业台胞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我县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一)在罗源县(含福州台投区松山片区、罗源湾开发区)有稳定工作,与所服务企事业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区自主创业,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二)取得我县台湾居民居住证(在有效期内);

  (三)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罗源县(含福州台投区松山片区、罗源湾开发区)无自有住房。

  二、保障方式

  坚持租赁原则,分期分批向台胞配租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在罗就业创业台胞情况筹集一定数量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台胞配租,户型以45、55、65平方米为主。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一)定期公布房源信息

  县台港澳办、县住建局根据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信息定期发布公告。

  (二)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直接向县台港澳办提出申请。申请人相对集中的企业、台湾青年就业创业基地可作为申请主体,汇总企业、基地所吸纳就业创业的台胞所需提供的各项资料,集中向县台港澳办提出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台湾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不动产登记机构房产查询材料;

  5.其他应交的材料。

  (三)初审复核

  申请人或申请主体在规定受理申请截止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上报县台港澳办。

  县台港澳办收到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联合县住建局、县人社局等部门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转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实施保障。

  (四)实物配租

  1.分配原则。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台胞工作地按就近原则进行配租,1、2、3人户分别配租45、55、65平方米户型。如符合资格人数大于房源供应量,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租。同时,积极探索宿舍型配租方式。

  2.租金标准。参照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相关规定,实行减免30%的市场化租金标准。若申请人符合人才标准,适用相关人才政策。

  3.合同管理。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配租方案后,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的,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合同;合同期届满,承租人要求续租的,需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续租并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合同内容可参照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租后监管

  1.使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台胞自住,承租人不得违规转租转借或无故长期空置。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房屋使用情况,有关使用管理规定参照《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罗政办〔2013〕89号)和《罗源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罗政综〔2015〕41号)等有关政策执行;如有违法违规使用的,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清退。退出或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安排其他符合条件的台胞入住。

  2.维护管理。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缴交租金。物业服务费由承租人直接缴交至相应物业服务公司,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中心(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的物业公司做好日常管理、设备维护维修和相关配套服务,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四、附则

  本实施方案由县台港澳办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