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20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现印发《罗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3日

  罗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实施,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质量,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罗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各参与方,包括县级有关行政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县属国有企业,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专业咨询机构等。

  第三条 PPP项目各参与方应根据平等合作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律权利义务,按照合同契约精神,依法、规范、高效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协调和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研究决策我县PPP政策及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成立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在项目实施机构下设专门岗位,负责项目推进协调、档案保管、监督管理等工作。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合力保障项目实施。

  (一)县财政局牵头PPP模式政策研究和项目规划指导、预算管理、信息公开和项目库建设等工作;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负责对PPP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和指导;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工程建设预决算审计。

  (二)经县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是PPP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各阶段管理主体单位,承担包括编制实施方案、组织招标采购、签订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主体职责。

  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各有关单位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各有关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指派业务骨干全力开展管理工作。

  (三)县发改、住建、水利、国土、环保、民政等行业主管及审批部门,负责遴选适宜采用PPP模式的潜在项目,并负责对PPP项目实施进行业务指导,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PPP项目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县审计局负责PPP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审计。

  (五)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县财政局负责PPP项目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六)县司法局配合项目实施机构,参与PPP项目合同谈判,对合同协议进行法律审查。

  第三章 项目识别

  第五条 PPP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结合本行业特点和相关规划,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项目计划书的方式向县政府申报,内容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合作模式、回报方案与合作周期等。

  (二)社会资本方发起。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方式向行业主管部门自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编制项目计划书,提交县政府研究,内容要求与政府发起项目相同。

  第六条 县财政局联合县发改局根据项目属性、主体、客体及程序合规性等条件,对申报项目做识别筛查,通过的项目纳入县级PPP项目储备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七条 项目发起方按照相关要求提交初步实施方案、产出说明等资料,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初步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进入项目准备阶段;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并退出项目储备库。

  第四章 项目准备

  第八条 县政府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概况、经济技术指标、合作范围和期限、运作方式、风险分配、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项目合作年限(不含建设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不高于30年。

  第十条 PPP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行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发改、环保、国土等单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审查意见,对PPP实施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物有所值验证,县财政局对实施方案进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通过验证的,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未通过验证的,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验证;经重新验证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并退出PPP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采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对县政府已批准实施方案的项目开展采购活动,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开、公平、规范地进行PPP项目采购。

  第十三条 PPP项目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依法选择专业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项目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PPP项目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县财政局负责对采购方式、采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 项目采购活动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拟定项目相关合同文本。涉及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拟定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体系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投资合同、融资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产品采购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合同文本应当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根据项目产生的超额收益,提前约定分享规则,其中:对于项目使用量增加等客观因素导致的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收益分享向政府部门倾斜;对于社会资本方技术创新、管理进步等主观原因导致超额收益增加的,超额收益可以约定归项目公司享有。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机构组织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确认谈判完成后,报经政府批准后签订项目合同。

  第六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资本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可指定相关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依法参股项目公司。

  第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好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合同义务。

  项目公司应及时制定融资方案,负责与金融机构接洽、融资合同签订以及融资交割等工作。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提供融资担保,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项目公司应依法办理PPP项目实施所需的基本建设手续。项目建设和变更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政府及第三方咨询机构,做好预决算投资控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履行建设、运营等各项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执行到位。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涉及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合同约定的产出说明,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向县政府申报相关费用,县财政局按县政府拨款批文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预算编制程序,将PPP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县财政局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县政府同意后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二条 项目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移交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政府牵头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负责项目移交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收回项目资产。移交时应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移交完成后,县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PPP模式应用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政府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第八章 行政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管。项目实施机构负责跟踪督促建设进度,会同发改、审计、国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建设审批手续办理的及时性、完备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保障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成本满足合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约监管。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按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社会资本方如需进行股权变更、合作内容外包、资产抵押质押等涉及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项目实施机构应提前上报PPP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 绩效考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绩效考核监督。

  (一)绩效考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对项目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出进行绩效考评,考评得分作为政府付费依据。

  (二)运营监管。定期对项目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检查,对未达到实施预期的,及时要求项目公司进行整改。

  (三)中期评估。每3-5年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评估,评估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制订应对措施,保障项目正常运营。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监管。

  (一)政府资金。县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绩效考评达标的项目,向项目公司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支出。县审计局按照上级审计机关或县政府部署,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审计检查。

  (二)融资资金。由县金融办牵头相关部门,协助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开展融资,对项目公司融资方式、融资成本、融资到位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确保融资资金专款专用,禁止将融资债务风险转移给政府。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管。项目公司应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项目实施机构应对涉及国有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的情形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价格监管。由物价部门会同项目实施机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监督项目公司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和调价机制,加强项目投资成本和服务成本监测,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营。

  第三十条 财务监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项目实施机构做好项目财务成本监测,每年度定期收集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提交的第三方财务审计报告及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对财务资料中发现的经营风险及时报告PPP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一条  政府出资代表监管。政府参与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政府出资代表应在项目实施机构指导下,依照项目合同履行出资人义务,对项目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二条 项目风险分担。项目设计、建造、融资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退出和介入。因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发生严重违约、社会资本主体破产清算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依法终止及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分担损益。启动提前终止合同程序时,由项目实施机构制定退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并做好接管工作,保证项目设施持续运行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十四条 合同争议与解决。依法协调解决争议,确需变更合同内容、延长合同期限的,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方协商解决,但应保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解决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及开展政府采购、中期评估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信息公开。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将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项目公司信息、融资情况、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县财政局备案。县财政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按时发布至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各相关部门、项目公司应依法披露PPP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罗源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罗政办〔2018〕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