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罗政办〔2018〕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罗源县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

  罗源县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实现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县行政辖区内(除国有林场)的护林员管理和考核,适用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护林员是指履行护林职责,常年从事护林的人员,护林员分为专职护林员(林业协管员)、兼职(乡级)护林员。专职护林员与县林业局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到各乡(镇)林业站,兼职护林员以兼职方式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  护林员队伍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下的基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队伍,是直接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和稳定林区秩序,促进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本次护林员队伍改革是在现有护林员队伍的基础上,通过人员整合、队伍优化和制度改革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护林员管理机制,明确护林员职责,加强护林员管理。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五条  各乡(镇)配备两名专职护林员,全县设置22名专职护林员,负责协助所属辖区林业站的日常管理以及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乡(镇)根据村落和林地面积以及地理分布情况,合理划定管护责任区,原则上按照每个行政村设立1名兼职护林员,管护责任区林地面积不低于5000亩,全县设置205名兼职护林员(详见附表1)。各行政村要成立护林防火小组并确定组长。

  管护责任区应相对集中连片,不再区分商品林、生态公益林等,实行统一管护。

  第六条  护林员的选聘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林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望,熟悉管护责任区范围及周边地形、林情。

  (二)专职护林员年龄在18~35周岁,限本乡镇户口,男女不限,身体健康,大专及以上学历,林业相关院校毕业的放宽到中专及以上学历。

  兼职护林员年龄在25~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文化,在管护责任区内常住的男性村民、退伍军人优先。

  (三)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工具。

  (四)具有组织和扑救森林火灾能力的。

  (五)村(居)主干不得兼任护林员。

  在同等条件下,表现优秀的原护林员、退伍军人、从事林业工作人员、林业院校毕业人员及有护林经验人员优先。

  第七条  护林员的选聘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专职护林员由县林业局按程序招聘派遣到各乡(镇)林业站,兼职护林员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选聘,选聘结果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八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兼职护林员签订聘用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下一年继续聘用,年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辞退。

  第九条  聘期内护林员的调整。护林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聘用期内护林员原则上不予调整,护林员在聘期内,认真履行职责,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应予续聘。因护林员不履行职责,严重违反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量化考核方案相关规定,需要在聘期内辞退并更换新的护林员,要按照本规定选聘护林员的相关要求重新选聘护林员,重新选聘的兼职护林员报县林业局备案。

  第三章  护林员的待遇

  第十条  专职护林员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2200元(含五险一金),兼职护林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第十一条  专职护林员的工资由县林业局统一发放。兼职护林员的补贴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发放,每月发放1000元,其余每月200元待年终时根据护林员年度绩效考评情况给予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  由县林业局按规定统筹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总额的25%作为护林员的经费,缺口部分从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中安排支出。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兼职护林员办理人身意外保险,投保方式由乡(镇)自行决定,所需经费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职护林员由林业局派遣到各乡(镇)林业站,按照林业站工作人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县林业局负责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全县护林员检查和监督工作。

  兼职护林员实行“乡聘、乡管、村用、县监督”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兼职护林员的选聘、考核和日常管理工作。 

  村委会负责经常性地督促兼职护林员在岗履职。

  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对护林员的管理,建立“五定”护林责任制(即定山场、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和各项管理制度,每月组织召开一次护林员工作例会,了解掌握护林员工作情况,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同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对护林员进行林业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岗位培训。

  第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应加强对辖区内护林员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管护责任落实和出勤情况的检查督促,每月对护林员进行不定期随机抽查,检查护林员在岗履职情况,并记入护林员档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十七条  护林员因事外出必须向乡(镇)林业站站长请假,高森林火险预警或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守岗位,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第五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十八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林业政策,提高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

  (二)认真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及野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三)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营造、抚育、封山育林和监测工作。

  (四)专职护林员负责协助所属辖区林业站的日常管理以及开展巡山护林工作。

  兼职护林员负责在管护责任区内开展日常巡山护林工作,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在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白露和重阳等重要节假日,及春秋农事用火高峰期、高森林火险天气和禁火令发布期间应坚持每日巡查,并向林业站汇报当日巡查情况。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站和村委会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负责所属辖区、管护责任区及其周边野外用火管理,制止各类违章用火行为。发现森林火情,应第一时间向当地村委会、林业站或乡(镇)人民政府、县防火办报告,并及时参与组织扑救。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测报工作,发现森林病虫害疫情及可疑病死木、枯死木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林业站报告。

  (七)发现在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内有盗伐滥伐、乱采滥挖、乱捕滥猎、毁林开垦、非法侵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及时报告当地林业站。

  (八)协助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做好有关森林火灾案件和毁林案件的查处。

  (九)协助有关单位处理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的山林权属纠纷。

  (十)协助做好所属辖区或管护区内的其他林业工作。

  第六章  护林员的奖惩

  第十九条  护林员的考核。专职护林员考核方式参照林业站工作人员考核方式。兼职护林员的考核按照《护林员年度考核评分表》各项内容和指标(详见附表2),对各个兼职护林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分,计算得分档次。根据考核情况发放余下补贴,并决定是否续聘或解聘。考核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

  (一)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全额发放余下补贴;

  (二)考核得分85~94分的,发放余下补贴的90%;

  (三)考核得分84~75分的,发放余下补贴的80%;

  (四)考核得分74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护林员,扣发余下补贴,并予以解聘。

  第二十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之一者,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一)在担任护林员期间,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连续三年无发生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非法征占用林地现象,森林资源管护成效显著的。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森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三)在森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森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突出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辞退并解除合同,同时扣发余下补贴。

  (一)年终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管护工作的。

  (二)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林业刑事案件2起以上(含2起),护林员未及时发现上报的。

  (三)所属辖区或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无特殊原因未能第一时间知情上报并到火灾现场参与组织扑救,而造成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且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查明肇事者的,应予辞退;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查明肇事者的,可不予辞退。

  (四)在督查中发现长期外出打工的。

  (五)监守自盗,索贿受贿,收受他人财物的。

  专职护林员的辞退由林业局下发解聘通知为准,兼职护林员的辞退由聘用乡(镇)下发解聘通知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罗源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罗源县护林员管理暂行规定》(罗政综〔2014〕112号)停止执行。

附表1

                 

罗源县护林员设置及工资概算一览表

                   

乡镇

行政

村数

(个)

林地

面积

(亩)

专职护林员

设置数

(个)

专职护林员

月均工资

(元/人)

专职护林员

工资总额

(万元/年)

兼职护林员

设置数

(个)

兼职护林员

月均补贴

(元/人)

兼职护林员

补贴总额

(万元/年)

全县护林员

工资补贴总额

(万元/年)

生态林

管护经费

(万元/年)

县财政

拨补经费

(万元/年)

备注

 

霍口乡

24

241927

2

2200

5.28

44

1200

63.36

68.64

       

飞竹镇

19

117882

2

2200

5.28

21

1200

30.24

35.52

       

西兰乡

17

86856

2

2200

5.28

16

1200

23.04

28.32

       

白塔乡

15

69991

2

2200

5.28

13

1200

18.72

24

       

松山镇

22

105041

2

2200

5.28

19

1200

27.36

32.64

       

凤山镇

9

30289

2

2200

5.28

6

1200

8.64

13.92

       

碧里乡

12

101584

2

2200

5.28

18

1200

25.92

31.2

       

鉴江镇

9

79727

2

2200

5.28

14

1200

20.16

25.44

       

起步镇

21

66768

2

2200

5.28

12

1200

17.28

22.56

       

洪洋乡

18

72475

2

2200

5.28

13

1200

18.72

24

       

中房镇

23

158770

2

2200

5.28

29

1200

41.76

47.04

       

合计

189

1179331

22

 

58.08

205

 

295.2

353.28

295.5

57.78

原拨补27万

 

  注:1.按相关规定需为专职护林员缴纳五险一金(除个人部分),经测算需缴纳约26万元。

  2.年提取生态林管护经费295.5万+27万(县政府原年补助)计322.5万元。开支以上费用和五险一金县政府还需拨补56.78万元。

  附表2

  罗源县乡镇护林员年度考核评分表

  考核对象:_________乡镇___________管护责任区____________护林员

考核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

标准分

考核评分

扣分说明

巡护出勤30分

1

(1)坚持常住本地,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并在巡护记录簿上认真记载当天巡护工作情况,得30分。巡护记录于每月底交林业站检查,若未按规定当天如实记载的,按所缺天数每天扣1分。

(2)乡镇政府或林业站每月对护林员在岗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抽查发现无故脱岗的每次扣5分;高森林火险预警或禁火令发布期间抽查发现无故脱岗的扣10分。

30

   

森林防火40分

2

(1)能及时完成乡镇政府、林业站和村委会部署的张贴禁火令、宣传标语、树立宣传牌等森林防火各项宣传工作得10分,未能及时完成的每次扣5分。

10

   

3

(1)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的,每次扣5分;

(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能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村委会、林业站或乡镇政府、县防火办报的,每次扣10分;

(3)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到火灾现场参与组织扑救的,每次扣10分。

(4)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未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查明肇事者的,每起扣5分;能提供有效线索协助森林公安侦破火灾案件查明肇事者的,每起奖励5分。

30

   

森林管护30分

4

(1)管护责任区内发生盗砍滥伐林木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起扣5分;

(2)管护责任区内发生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未及时发现并上报的,每起扣5分

(3)管护责任区内发生森林病虫害知情未报的扣5分。

30

   

  备注:1、以上各考核项目扣分总数不超出各标准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