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2017〕3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福州民族中学:

  县民宗局、财政局制定的《罗源县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1日

  罗源县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使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更加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按照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民宗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行〔2017〕14号)、福州市财政局、市民宗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帮扶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榕财行〔2016〕7号)《福建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发改委、民宗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4号)和中共罗源县纪委、组织部、县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扶贫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罗纪〔2016〕34号)精神,结合我县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少数民族发展的资金,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改变少数民族乡村落后面貌,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公益优先、相对集中、注重绩效、公平公正、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县民宗局主要职责

  1.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送县财政局审核;

  2.加强对资金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到位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3.督促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以及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资金管理,对有关凭证严格审核,确保支付金额、内容以及相关资料、凭证正式、完整、合规;

  4.会同县财政局共同开展项目的审批、检查等。

  第五条 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1.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2.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支农资金保障制度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3.对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具体承担本乡镇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审核拨付资金,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及财务过账;实施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自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资金:仅限列入省民宗厅少数民族特色村寨试点村所申报的特色村寨建设相关项目。

  2.其他发展资金:①少数民族传统手工艺品保护与发展项目;②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③符合国家民委要求的其他项目支出。

  (二)省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

  1.改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基础条件,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修建乡村人畜饮水、电、路、便桥、农村能源等设施,以及特困群众危房等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2.扶持种养植(殖)业等经济发展项目和人才培训、科普项目;

  3.发展具有一定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的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和民族特色旅游业;

  4.支持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

  5.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的不再继续安排。

  (三)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1.民族村村级组织运转和村部建设项目;

  2.民族村自然村道路硬化、安全饮用水建设项目;

  3.实施“造福工程”的少数民族群众搬迁配套补助项目;

  4.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特色文化保护和传承项目;

  5.民族乡村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项目;

  6.少数民族乡村的专项扶持补助;

  7.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四)县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

  1.民族乡村、民族自然村道路硬化、安全饮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民族教育卫生事业发展项目与畲族文化传承保护项目;

  3.民族村特色产业发展项目;

  4.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和民族乡村科技、先进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城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5.少数民族特殊困难补助:①因重大疾病或自然灾害致贫返贫的少数民族特困群体临时救助;②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助学。

  第八条 中央、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属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九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理程序

  (一)资金申报

  1.少数民族发展与补助资金的申报对象原则上是民族乡、民族行政村,民族行政村外的畲族自然村。

  2.每年9月20日前,各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次年度项目及补助资金需求额度,向县民宗局、县财政局进行申报。涉及民族村(含非民族村的畲族自然村)资金项目须先经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及村两委班子研究通过并公示,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由乡镇负责审核。

  (二)资金分配

  1.县财政局和县民宗局根据上级下达资金额度、乡镇申报情况及县级统一安排项目,按照量力而行、集中使用、合理布局、保证急需的原则,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

  2.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村数、贫困状况、政策任务重点工作及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地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是考虑帮扶贫困少数民族发展工作指标任务。

  (三)资金拨付

  1.县财政局、民宗局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当年各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下达有关乡镇;

  2.各乡镇应在各级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到账后,根据村级组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拨付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单位。

  (四)资金公示

  项目竣工,资金通过财务过账后,有关资金开支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第十条 每年年末,县民宗局应将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补助资金实行跟踪问效,县民宗局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事前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效益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县财政和民宗部门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乡镇应积极予以配合。主要检查事项:

  1.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按照用途,专款专用。

  2.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

  3.少数民族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是否坚持实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4.少数民族补助资金是否实施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项目的确定是否经过调查考察,层层筛选,集体讨论后上报。

  5.凡应该进入招投标程序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公开进行招投标。

  6.实施项目的名称、内容、补助资金、公示有效期等是否及时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7.资金使用单位是否按照序时进度推进项目实施,且每个月上报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是否按照要求开展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三条 严禁各种违规违法使用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行为。一旦发现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于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或出现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其他违规使用行为、以及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县财政局、民宗局及有关乡镇责令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向县纪委等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

  第十四条 民族学校申报项目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民宗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