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罗政办〔2016〕2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罗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县储备粮管理工作,切实做到县级储备粮库存真实、 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县政府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根据《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县级储备粮是我省各级地方储备粮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政府为实现宏观调控、平抑粮价、备灾备荒、保障我县军需民食、维持正常的社会和生活秩序的重要物资储备。为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混存。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布局、品种结构、年度轮换计划由县发改局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商定后报县政府确定,由财政局、发改局联合下达给粮食储备管理企业,并抄送农发行连江县支行。我县储备粮由福建省罗源县粮食收储公司负责承储。

  第三条  县财政局要按照县政府核定储备规模负责将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贷款利息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和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按时足额将各项储备费用拨付给储备粮管理企业, 并由县发改局监督使用。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按实际结算,保管费用按储备规模变化随市场行情实际情况实行核定包干,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根据储备粮数量按季拨付。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必须报县政府审批,并在实施轮换之前报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备案,在批准的年度轮换计划之内的,由企业自主择机轮换,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标准根据市场行情和储备规模变化的实际情况,按实际轮换数量核定,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储备粮轮换之后一个月内拨付到位,年度轮换计划和分批次实施情况应及时报送农发行连江县支行,以便安排贷款。

  第六条  根据县政府指令,为了救灾就急、平抑粮价等应急需要抛售储备粮造成的价差,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根据具体情况据实及时予以弥补。因灾造成储备粮损失的粮食在财政、发改、农发行三部门审核认定后据实核减,形成的费用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及时给予核拨。

  第七条  储备量轮换销售形成的价差收入上交县财政,价差亏损由县财政负担。

  第八条   严格按照轮换审批规定的期限完成轮换工作。架空 轮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自开始轮出至轮入结束)。架空轮换数量不得超过实际储备规模的1/3,全年平均架空轮换数 量不得超过储备规模的10%。

  第九条  其他县级储备粮管理内容,仍遵照《福建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实施意见》《福 建省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