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228国道碧里村段集体士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政办〔2016〕100号

碧里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228国道碧里村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228国道碧里至鉴江段项目碧里材段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因228国道碧里至鉴江段项目建设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碧里乡碧里村段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罗源县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试行)》(罗政综〔2012〕25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沈海复线高速公路罗源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结合碧里乡及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一、安置方式及协商期限

  本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征迁期限以公告确定的期限为准。

  二、房屋货币补偿标准

  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封房的,其房屋货币补偿标准为: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货币作价补偿金+提前搬迁奖励金+限期搬迁特殊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单层或两层补助)+房屋装修项目补偿金+其他项目补助金。

  1、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房屋重置价及成新率相关标准按照罗政综〔2012〕25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2、货币作价补偿金:按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m2的货币作价补偿,由被征迁人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3、凡被征迁人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500元/m2的提前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以后搬迁交房的不予奖励。

  4、鉴于该项目为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工期较紧的实际情况,为了鼓励征迁户尽快搬迁封房,按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另加限期搬迁特殊补偿费238元/m2,超过协商期不予奖励。

  5、临时安置过渡费: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过渡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m2月执行。

  6、搬迁补助费:给予一次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6元/m2次执行。

  7、凡被征迁的主房只有一层平房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另加300元/m2补偿;主房只有两层的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另加100元/m2补偿。

  8、房屋装修项目补偿:被征迁房屋装修涉及的项目和补偿标准根据罗政综〔2012〕250号文件执行。

  9、其他项目补助金:对部分房屋改为店商使用的,不能按经营性用房予以确认补偿。但对实际有开店营业且可提供实际有营业的依据(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烟草专卖许可证或镇(乡),村证明等),经现场拍照取证并经工作组研究同意后,根据其实际营业面积,按50元/m2月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补助。

  三、其他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

  1、利用固有滩涂地填方造地建成的简易结构房屋原则上按临时简易搭盖物或附属房认定,但属于2015年底228国道整体航拍前实际已建成且本人居住的,在协商期内搬迁的按简易结构房屋重置价(660元/m2)结合成新予以货币补偿,不予安置。

  2、畜舍、禽舍、室外厕所、杂物问等临时简易搭盖物或附属房视建筑情况予以70-120元/m2补偿。

  3、利用固有滩涂地填方造地用于建设简易结构房屋、临时简易搭盖物、附属房或者现状仍为空地的,对其填方及驳岸挡土墙(块石干砌)根据工程量给予评估补偿。同时,在协商期内提前交地的,按其填方及驳岸挡土墙(块石干砌)补助总额的30%,给予提前收地奖励。

  4、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及其他补偿项目及补偿标准根据罗政综〔2012〕250号文件执行。

  四、房屋征迁程序

  1、由征迁人将实地丈量的房屋面积、房屋结构、房屋成新率等交由被征迁人核对,在核对无误的情况下按规定时间及时回执。

  2、被征迁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部门交清费用,属相关部门安装总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应由相关部门统一拆除,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被征迁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并办好封房移交手续。

  4、凡属货币补偿的被征迁人,于签订货币征迁补偿协议且搬迁完毕后10天内付清货币款项。

  5、凡被征迁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产权证件、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原件,并随带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和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