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罗政办〔2015〕20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县综治办、县卫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残联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的实施意见

  县综治办 县卫计局 县公安局 县民政局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财政局 县残联

  为了进一步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真正实现“应管尽管,应治尽治”目标,减少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本着对生命高度负责的态度,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与救治服务作为当地加强与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切实抓好落实。各乡镇要强化政府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加大投入,建立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病人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制。成立以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与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细化职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运行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落实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民政救助、住院治疗、社会随访及居家康复等工作。建立社区康复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

  进一步加强县精神病防治院建设,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增加罗源县精神病院的人员编制,适当提高人员的待遇标准,加强医护人员队伍建设,提升精神卫生服务能力。

  二、持续排查,加强动态社会管理

  各乡镇要组织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和其它相关单位,开展重性精神病人排查,提高病人检出率。实施分类管理和分级评估,切实落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社会管理与救治服务工作。综治部门要将排查工作及病人社会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内容。

  (一)持续排查,逐人诊断

  以乡镇为单位,建立持续动态排查机制。通过入户走访、查阅资料、医院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发现和掌握辖区内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按照“边排查、边诊断、排查一个,诊断一个"原则,采取上门诊断或集中诊断方式,对排查中发现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精神病防治院及时诊断评估,逐人出具医疗诊断证明,逐个确定风险等级(0-5级)。

  (二)三级管送,严格交接

  对排查出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实行乡镇、村(居)、村(居)民小组三级管送,实现动态无缝式管理。各乡镇要组织公安、卫计、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病人的登记造册、诊断评估,制定管控方案,并督促村(居)委会、工作单位和监护人履行职责;各村(居)委会、工作单位要按照病人管控方案,认真落实病人的社区管理工作,协调监护人及有关单位,及时送诊就医,各监护人要落实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保证病人规范服药,密切关注病人的病情变化,做好病人居家康复工作。一旦发现病人病情变化,及时报告乡镇、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由其协调有关部门,主动送诊就医。

  对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有效处置,及时制止危害行为,并强制送诊治疗;对于流浪或严重危害社会形象的疑似病人,公安、民政和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均有责任将其送诊治疗。精神卫生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关于协同对疑似重性精神病人警情处置的要求时,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通过医疗应急措施进行干预。

  对于强制送诊的疑似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由送诊公安机关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收治交接单”交予精神卫生机构。对其中确需住院治疗的,本人没有能力办理住院手续的。由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对监护人拒不办理的,由送诊公安机关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办理住院手续;对于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精神卫生机构凭交接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三)信息共享,严格保密

  公安、卫计和民政部门要健全完善患者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认真做好病人发现的报告工作,对于排查中发现的确诊病人信息,卫计、公安部门要及时录入本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以实现对病人信息的动态管理。卫计、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定期通报排查发现和到院就诊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信息,做到信息互通共享。精神卫计机构要及时将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用药等信息通报其居(暂)住所在地基层卫计医疗机构,及时沟通患者的病情情况、康复情况等。

  各级公安、卫计部门应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为患者提供服务,仅限于在本辖区提供服务时使用患者信息,并注意严格保密,严禁患者信息利用扩大化。开展患者走访时,要着便装,注意方式方法,避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不便,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三、规范诊疗,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精神卫生机构要做好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接收诊断、入院治疗和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及诊断治疗程序,严格规范病人的诊疗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一)规范诊断与治疗

  对强制送诊的疑似重性精神病病人,精神卫生机构应将其留院,立即指派至少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及时做出诊断。对经医学确认,需要住院治疗的,要及时收住人院,不得拒收;对本院无收治能力的病人,要负责与上级医院联系会诊或转院治疗;对经医学确认,不能确诊为精神疾病的,不得强加收入院。患者或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再次诊断和鉴定。精神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技术规范,严格实施病人的住院治疗工作,直至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

  卫计部门要督促所属的罗源县精神病防治院认真执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精神卫生机构要加大院内人员规范化诊断与治疗技术培训,实施规范化诊疗,提高精神疾病的诊疗能力,帮助患者恢复社会生活能力,降低伤残的发生。

  (二)顺畅回返社区渠道

  符合临床治愈出院标准的病人,由收治医院负责联系送返居住地,交由村(居)委会管理。对于部分监护人拒不接收或无法联系监护人的,以及经医院初步确认找不到监护人的,由收治医院通知乡镇,由乡镇负责,民政、公安、卫计等部门配合,做好病人的接收工作。

  (三)落实社区健康管理服务

  对于出院送返的病人,收治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或兼职承担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任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为患者建立健康档案,负责随访评估、分类管理,健康教育,指导病人用药和康复等服务。对随访中发现的病情不稳、未接受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督促监护人落实送医就诊、及时取药和按时服药等监护措施,并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要重点做好病情不稳定患者的随访管理,增加随访次数,及时掌握病情变化。

  四、分类落实,扎实推进救治工作

  进一步完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政策,卫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积极推动本部门相关优惠政策的出台,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全程的治疗。要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罗源县医疗保险中心或新农合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属于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民政部门与收治医院直接结算。

  县精神病防治院要研究制定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在本院就诊治疗费用结算的具体流程,简化手续,以方便病人及监护人。要指定专人处理此类病人住院总费用,认真结算每一位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及生活费用,明确区分从医保报销的费用、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的费用以及病人(或监护人)需自付的费用,并在病人出院时填写“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住院费用结算清单”。

  (一)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对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期间医疗费用中纳入医保或新农合的,在各收治医院的窗口实时结算。“三无”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及需要由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局按照病人的“结算清单”和“交接单”,与各收治医院实时结算。在没有建立实时结算网络前,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的费用,由民政局与各收治医院实行每年度结算一次。每年年初,民政局要按照上一年度结算的总费用,全额预拨到各收治医院,年底进行结算。多余的则结转至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的预拨经费中扣除;不足的则及时予以补足。监护人对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医疗费用不予支付的,由监护人所在乡镇、村(居)督促送缴。

  (二)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结算

  “三无”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民政局按城镇低保标准负责拨付到各收治医院;对原已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精神病人住院治疗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民政局负责将其最低生活保障金拨付到各收治医院。当年未纳入低保的贫困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城乡低保标准予以补助。住院生活费用结算渠道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每年度结算一次,年初按上一年度全额预拨。

  (三)自付费用和流浪病人费用结算

  县成立重性精神病人救治专项资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 万元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卫计局代管,每年年初,将专项资金全额预拨到精神卫生机构,年底进行结算。多余的则结转至下一年度,在下一年度的预拨经费中扣除;不足的则及时予以补足。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特困精神病人(或监护人)无力承担的自付医药费用和扣除低保标准后的生活费用、“三无”病人住院期间扣除低保标准后的生活费用、强制收治风险 4-5 级肇事肇祸病人需自付的医药费用和生活费用、流浪病人的医药费用和生活费用。以上费用的相关数据及材料年底报县卫计局审核结算。

  (四)出院后的救治与救助工作

  各乡镇要统筹、整合辖区病人救治与救助的资源,妥善合理解决,保证每一例送返病人能够得到全程、有效的药物维持巩固治疗。残联加大对贫困重性精神病人救助力度,落实好“一元钱安心计划”,用于解决贫困的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出院后基本服药费用,按规定标准扣除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

  各乡镇要逐步成立由村(居)委会干部、社区精神病防治医生(护士)、民警、民政助理(协管员)、残疾人联络员组成的居家重性精神病患者关爱帮扶小组,帮助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协助符合条件的办理精神残疾证、低保证等,切实帮助患者及其家庭解决生活与治疗困难。

  (五)采取措施,全部参保

  各乡镇、村(居)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有已发现及登记的重性精神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贫困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纳入低保。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县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各乡镇落实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社会管理和救治服务工作进行考评。对工作扎实、年度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将予以表彰,对工作中不落实或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地方或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不作为的工作人员追究相关责任。综治部门要对辖区发生的重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案(事)件组织倒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附件:罗源县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罗源县易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人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邓达木  县人民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  董志干  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副 组 长:  何瑞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大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  杜武义  县政府办副主任

           陈 彪  县综治办主任

           范友明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晨曦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郑云锦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张振灯  县财政局局长

           林书腾  县民政局局长

           杨红斌  县残联理事长

           林 明  凤山镇镇长

           周宇聘  松山镇镇长

           吴高斌  碧里乡乡长

           郑国忠  鉴江镇镇长

           陈哲明  起步镇镇长

           林 辉  洪洋乡乡长

           林 云  中房镇镇长

           叶自楠  白塔乡乡长

           郑良亨  西兰乡乡长

           张 雄  飞竹镇镇长

           钟立强  霍口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办公室主任由陈彪同志兼任,今后成员单位如有人员变动,接任者自然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