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县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罗政办〔2014〕108号

各有关单位:

  县住建局《关于加强我县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做好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我县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罗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

  为加强我县地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管 理过程中损坏燃气管道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现提出加强我县燃气管道保护亚作的意见。

  一、建设单位(市政、水利、公用、房建等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片区内的管道燃气企业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查询结果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在申办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之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在申办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时,所申报的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应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的《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对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没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应提供管道燃气企业出具的《地下燃气管道咨询意见书》。

  二、 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

  技术交底,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对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施工单位在管道燃气企业指导下设置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燃气管道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保障措施真正落实后方可开始施工,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事先通知管道燃气企业。施工期间施工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裸露、悬空等破坏燃气管道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三、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技术措施,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四、 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以下义务:

  1、要完善燃气管道档案,掌握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等基本情况;因迁改、应急抢险造成地下燃气管道变更的,应及时编制,做好纸质及电子档案更新;结合当前我县地下管线现状普查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对2010年以来的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测定,建立燃气管网管理信息系统。

  2、要及时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便于识别,并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完好。

  3、要简化程序,公布申办燃气管道咨询、共同制定燃气管 道保护方案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准确提供地下燃气管道详细情况,并认真交底。

  4、要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增强巡线队伍,强化巡线人员安全责任。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占道施工审批信息,及时下达管线运行部门,巡线人员要对照做好重点巡查。要认真落实《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要求,采取快速巡查和重点检漏同步进行的方式,调整优化管道日常巡查周期,主干管巡查周期不少于1天1次,支管、庭院管巡查不少于3天1次。对巡查发现未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及时劝阻、制止,并发出告知函或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应立即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

  5、应指派技术人员对共同制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施工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五、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作为施工安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强日常监督。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巡查中,应对燃气管道保护实施情况是否与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相符合进行检查。

  六、 相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要将燃气管道保护纳入日常监管范畴,建立和完善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

  七、凡违反本意见要求实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对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程序、冒险作业或者违规作业的,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按照《福建省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对企业记录不良信用档案,对责任人进行记分、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