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罗政办〔2016〕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罗源县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为切实加强我县土地整治工作,根据《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意见》(榕政综〔2011〕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定额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榕政办〔2012〕226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2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4〕370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鼓励农民自发开展土地整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339号)、《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22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补充耕地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作奖惩措施的意见》(榕政办〔2015〕161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及资金审查拨付等工作的通知》(榕国土资规〔2015〕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规定。

  一、土地整治项目类型及资金补助标准

  1.土地整理项目:分为市级和县级土地整理项目。县级土地整理项目,总规模在300亩以下(可由若干个地块组成,单片地块300亩以上不得列入);市级土地整理项目总规模在300亩以上。市、县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标准统一为不高于3300元/亩。

  2.土地开发项目:分为市级和县级土地开发项目,项目的市、县级区分标准也是以300亩为分界线,300亩以下为县级项目,300亩以上为市级项目。市、县土地开发项目资金标准统一为开发水田的,按新增耕地每亩不高于8000元,开发为旱地的,按新增耕地每亩不高于5000元。

  3.旧村复垦项目:项目的补助资金以市场时价为主,除扣除县级统筹及管理外,原则上足额由乡镇自行支配,除用于拆旧、复垦外,其余资金可由乡镇统筹安排使用于新农村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二、项目的具体实施步骤

  (一)项目的前期立项批复阶段

  1.土地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项目由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即乡镇政府为项目业主)。300亩以下的县级项目由县国土局直接办理立项审批手续,300亩以上的市级项目委托县国土局立项审批。县国土局在收到乡镇提交的所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的现场踏勘及立项批复工作。各业主在立项申报时要确定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由业主在福州市推荐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优先考虑国土局推荐的5家成果质量好的单位),并与测量单位、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报县国土局备案。单项测量、设计费用超过30万的应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投标。

  2.土地开发项目立项审查时,凡地形坡度超过25度、土地开发前地类为园地或林地、土地质量与生态环境地质调查为重度污染土壤的,均不得批准项目立项,土地开发项目中水源、土壤等立地条件较好的,应尽量开发成水田或水浇地。

  3.县级土地整理、土地开发项目测量费按不超过奖励总额的2.5%安排,建设方案编制费用按不超过奖励总额的6.5%安排。建设方案编制时可将单位、群众已投入的且符合农村土地整治要求的工程量及投资纳入项目预算范围。

  4.市级土地整理项目测量费按工程施工费的1.5%安排;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以工程施工费和设备购置费之和为基数,不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3.8%安排,超过500万元的按插值计算安排。

  5.县国土局于每月底前将当月立项的项目上报市国土局备案。

  (二)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概算批复阶段

  各业主在立项批复后,应及时组织规划设计与投资概算编制,时间不超二个月,设计成果完成后提交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会同县财政、县水利、县农业等部门和专家审查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概算,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县国土局、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批复项目规划设计和投资概算。县国土局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批复的项目上报市国土局备案。

  (三)项目的具体施工阶段

  1.项目设计与投资预算获批后项目业主直接组织招投标,不再组织造价审核。项目招投标代理单位由项目业主在省国土厅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取、委托并报备县国土局。项目招投标地点统一设在县住建局工程交易中心;项目总投资大于500万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二级或主营市政二级以上资质,项目总投资小于500万元的项目,投标单位必须具有水利水电三级或主营市政三级以上的资质。工程造价30万(不含3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乡镇政府)可直接确定施工单位或自行组织实施;工程造价30-200万(含200万),业主单位(乡镇政府)可采取邀标或简易招标方式予以确定作业单位;工程造价200-500万(含500万),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合理造价区间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的通知,按预算价下浮2%—8%后,采用随机抽取中标人办法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造价500万以上,按预算价下浮8%-10%,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确定施工单位。

  2.项目监理单位由业主在福州市国土局推荐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优先考虑国土局推荐的5家成果质量好的单位,单项监理费用超过30万的应组织招投标。监理部门应按规定到现场履责。如监理单位不正确履行职责,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在我县境内承担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监理资格,同时函告上级国土部门,建议将其列入福州市农村土地整治监理单位的黑名单。

  3.国土部门应加大项目稽查力度,原则上对在建项目一月一稽查,及时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协调、及时整改,确保项目健康运行。

  (四)项目的设计变更阶段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变更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11〕180号)执行,即单项工程变更不超过20%,全部工程变更不超过10%,变更后补助资金不增加的,由县国土局备案后实施;全部工程变更总量在10%-20%之间,由县国土局组织专家进行专家论证后,报原审批部门批复后实施;全部工程变更总量超过20%的,原则上应重新批复规划设计与投资概算。变更后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允许突破原批复总投资,实地因特殊原因超过批复总投资的,报县政府个案研究决定。

  2.旧村复垦项目规模变更根据《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旧村复垦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329号)执行,即旧村复垦项目规模变更面积原则上应控制在项目总规模面积的15%以内,由项目业主制定项目设计变更方案报市、县国土局批准。项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复垦的面积超过项目总规模面积15%的,由项目业主说明项目无法实施的原因,制定项目设计变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和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认定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项目的自验收阶段

  各业主应按设计规定的完成时限组织施工,项目完成施工后项目业主应委托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图和竣工报告,竣工图及竣工报告须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加盖测量单位资质章,并由项目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项目业主还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耕地质量等别评价工作。耕地质量等别评定作为单位由业主在福州市国土局推荐的中介机构库中选择,优先考虑县国土局推荐的5家成果质量好的单位,单项费用超过30万的应组织招投标。

  (六)项目的验收阶段

  项目经业主自验后整理内业资料报县国土局申请县级初验。县国土局选取在福州市备案的测量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资料、竣工图件进行内业分析及外业实测,出具工程完成实际数量情况及现场实测图,工程复核费按规定在竣工验收费中列支。项目由县国土局会同县农业局组织初验收,并联合出具初验收报告上报申请福州市国土局、农业局验收。项目通过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后,方可完成。

  (七)项目的工程审核、资金审计阶段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后三个月内,县国土局在福州市国土局推荐的工程造价审核单位与财务决算审核单位分别选择单位委托开展工程造价审核及财务决算审核工作,县国土局会同财政局根据审核报告出具决算批复,决算批复金额突破项目预算总投资的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三、省市县资金比例及拨付标准

  1.项目资金来源由省下达给市、县区地方分成的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省级切块下达福州市的资金中列支。项目的市、县级资金比例暂按8:2标准执行。

  2.县国土局、县财政局批复土地整治项目设计与投资预算后,由县国土局向市国土局、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省、市级项目资金(项目总额80%部分),待资金到县财政后,由县国土局办理专项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县财政即予拨付。县级配套补助资金(项目总额20%部分)由县国土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展情况,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县国土局收到项目资金后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在项目总额80%范围内按照施工进展情况拨付建设进度款及相关费用至项目建设单位,剩余20%尾款待项目竣工决算批复后按以上渠道拨付。旧村复垦项目资金由有关乡镇政府设立专账管理,扣除县级统筹(参照闽清做法,每亩县级统筹5万元)及管理费外,足额由乡镇自行支配,主要用于拆旧、复垦项目支出,剩余资金可由乡镇统筹安排用于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3.关于项目结余资金使用问题。按照闽财建〔2011〕180号文执行,即因工程招投标下浮及工程建设其它费用节余而产生的项目预算节余,项目业主可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新增建设工程内容,经县国土局审核同意后,用于完善项目区周边建设内容及功能,结余资金的使用应注重与土地整治工作的奖惩措施相挂钩。

  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奖惩措施

  (一)补充耕地任务奖惩罚措施

  年度补充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按乡镇各自的完成数量(以设区市验收文为依据)与任务数的比例确定考核分数。同时,对完成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超额部分的补充耕地以6000元/亩予以奖励;未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的乡镇,按6000元/亩的标准缴纳未完成任务部分的补充耕地费用,年底由县财政根据县国土局提供的数据予以代扣发放。

  (二)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将惩罚制度

  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也纳入乡镇年度绩效考核,按乡镇完成的验收数量(以设区市验收文为准)与任务数的比例来确定考核分数。同时,对市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能在批复的工期内(工期计算从县财政、国土局批复概算之日起至市国土局、农业局联合验收文日期为止)通过验收的,除按规定拨付项目的业主管理费外,额外给予项目所在镇、村两级各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合计4万元;由于天气等客观因素造成施工工期延长,导致项目超工期三个月内完成验收的,给予项目所在镇、村两级各奖励工作经费1万元,合计2万元。镇、村两级奖励资金统一下达至乡镇,村级奖励资金由乡镇发放至村集体。土地整治项目范围内含多个村集体的,由乡镇统筹发放。对超过三个月仍未完工的项目,不予发放奖励资金;同时要求乡镇倒计时安排,以三个月为期限限期完成;限期内完不成的,将按比例道口乡镇政府的业主管理费。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资金

  各乡镇于每年2月份向县国土局就上年已验收合格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后期管护资金提出申请,申请报告中应明确项目验收后移交情况、目前耕种主体、耕种情况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县国土局、农业局于每年3月份上报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进行抽查,如有弃耕抛荒等未履行保护义务的,不予发放高标准基本农田管护费。管护资金拨付标准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补助资金预算定额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榕政办〔2012〕226号),按每年100元/亩的标准执行,项目验收报告后发放三年,合计每亩发放300元。乡镇政府按每年不低于50元/亩的标准发放给具体地块耕种管护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