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罗政办〔2011〕10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已经第十五届县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

  为了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和《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养老保障实施(试行)办法》(罗政综〔2009〕22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的范围

  (一)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或土地承包情况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从我县第二轮土地承包(以2001年1月1日为准)以来,经县政府批准,累计征用耕地面积在70%及以上的行政村、自然村(组)和农户。

  各行政村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确定以行政村、村(组)或农户其中一种为计算单位。

  (三)再次被征地时,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又未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的,可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已经享受的不再重复享受。

  (三)已经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农村五保户、迁入户及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二、保障的对象和待遇

  (一)养老保障对象

  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年龄达16周岁以上未达60周岁且参加新农保的,列入养老保障对象(年龄确认以符合实施条件的时间为节点,下同),年龄达60周岁及以上的,列入享受老年养老补助金对象。

  (二)养老保障待遇

  养老保障对象在其年龄达60周岁的次月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养老补助金每人每月90元,由2011年7月起发放, 之前已达60周岁的不补发。2011年7月1日前被征耕地达到规定条件的行政村、自然村(组)和农户,应于2011年12月1 日之前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登记手续,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办。

  三、耕地界定及征地比例计算方法

  (一)被征用耕地时间以符合实施条件的交地时间确定。

  (二)被征用耕地比例=被征用的耕地面积除以承包的耕地面积。

  (三)承包耕地面积的界定:以第二轮行政村、自然村(组)及农户承包的耕地总面积、家庭耕地承包证或合同书面积为依据。

  (四)被征用耕地面积的界定:被征用耕地面积以第二轮土地承包发证以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用的耕地面积为依据。

  (五)被征用耕地范围超出原承包耕地范围的,则在计算被征用耕地比例时分母也应加上超出部分的面积。

  四、保障对象审核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组织参保。2011年7月1日之后征地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在交地后六个月内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登记手续,逾期视同放弃,不予补办。

  (二)征地依法批准农户交地后,符合参保条件的,村委会应组织填报被征地展民基本情况信息表并进行初审,将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将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在村公开栏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被征地农民,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老年养老补助申请登记表。村委会对参保对象进行分类、汇总。

  (三)村委会指定专人将相关材料送到乡镇经管站、国土资源所、辖区派出所或边防所办理确认手续。经确认后送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并报乡镇政府进行核准。之后,再由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送县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保 中心”)复核,并报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县领导小组研究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发送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由村委会通知参保对象。

  (四)县农保中心根据核准的参保人员名单,对16周岁以 上及未达60周岁的农民核发被征地农民保障卡,对达60周岁及以上的农民办理老年养老补助金领取手续。保障卡和养老补助金由乡镇(村居)统一办理。

  五、申领养老保障待遇的程序及有关规定

  (一)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不分男女),在达到60 周岁享受待遇前一个月的25日前,持老年养老保障卡、本人新农保联名卡(折)及身份证,填写领取养老保障待遇审核表,由村委会审核并经县农保中心复核后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二)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金和新农保叠加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中心在每月的20日前将老年养老补助金划入领取对象个人新农保联名卡(折)。

  (三)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的农民,每年的12月份要到村委会进行生存认定,并将生存认定证明报送县农保中心。对未进行生存认定的,停止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对补办生存认定的,从补办的次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补助金。

  (四)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身故后,由其家属或村委会负责向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并及时办理养老补助金停发手续,自次月起停止发放。逾期不办理停发手续并继续冒领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追回冒领款额。

  六、资金管理

  (一)县农保中心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户。基金支出专户作为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使用。基金支出专户可预留1-3个月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应发放的金额。

  县农保中心在每月25日前,根据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金支付情况,填写次月用款计划报告单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县农保中心在每年的11月底前,根据次年领取老年补助金情况填写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及时将征地时应缴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划收到基金专户。根据县农保中心上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月用款计划报告单”,经审核无误后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划入县农保中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支出户。

  七、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贯彻实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县农保中心负责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包括乡镇、村(居)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参保对象审核、登记、养老补助金支付及生存认定等工作;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服务窗口”,服务广大被征地农民群众。

  (二)县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的资金筹集、管理和保值增值。

  (三)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耕地征用情况的确认,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工作。

  (四)县农业部门:负责耕地承包面积、经营权的确认,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审核。

  (五)县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户籍和年龄的确认工作;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生存确认工作。

  (六)县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农村五保户情况,每月5日之前殡葬所将上个月死亡人员信息提供给县农保中心。

  (七)县监察部门:负责做好违规违纪查处工作。

  (八)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审计工作。

  (九)乡镇:组织领导本乡镇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政策宣传和业务协办等工作。

  (十)村委会:负责本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发动、登记、初审和申报;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生存情况的确认工作。

  八、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实施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实行。罗政综〔2009〕 299号文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