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北岸港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罗源县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7日
罗源县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为全面建设罗源湾滨海新兴城市,进一步推进罗源湾港口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被收海征地渔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被收海征地渔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保持我县沿海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根据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政办〔2008〕2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罗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源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罗政办〔2011〕105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本县内沿海乡镇,经县政府依法批准收回海域使用权(主要指浅海养殖和滩涂养殖)及征收耕地,达到规定标准的渔农民,可办理被收海征地养老保障。各行政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确定以行政村、村(组)或农户其中一种计算单位办理养老保障,具体标准如下:
(一)以村为单位,被政府依法收回海域(主要指浅海养殖和滩涂养殖)累计面积达80%的村所属渔农民户。同时被政府依法累计征收耕地后,被征地村所属渔农民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本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50%的。
(二)以户为单位,被政府依法累计收回浅海和滩涂养殖区面积达100%的渔农民户,同时被政府依法累计征收承包的耕地后,被征地渔农民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本村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50%的。
(三)原从事浅海和滩涂养殖但没有承包土地的渔农民,被政府依法累计收回浅海和滩涂养殖区面积达100%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第二轮(2001年1月1日为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合同或土地承包情况原始档案资料为依据。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渔农民,不再参加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
二、保障对象和方式
(一)保障对象是指被收回海域及征收耕地时,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标准,具有浅海、滩涂养殖承包权或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渔农业人口,列入保障对象。
(二)保障方式为老年养老保障,即被收回海域及征收耕地时,符合上述适用范围标准,具有浅海、滩涂养殖承包权或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经营权,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在册渔农业人口,实施老年养老保障。
三、资金筹措及账户管理
建立被收海征地渔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实行县级统筹。老年养老保障资金由被收海征地渔农民社会保障专项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按月发给老年养老保障金。
老年养老保障金所需资金为征地预留的养老保障资金,除此之外,县财政根据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逐年安排财政预算。
四、享受条件和待遇
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的被收海征地渔农民,不分男女,在年满60周岁的当月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手续,次月开始按月领取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老年养老保障金计发标准定为每人每月90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化,适时调整养老保障待遇水平。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被收海征地渔农民老年养老保障金和新农保养老金叠加实行社会化发放。经办机构建立参加被收海征地渔农民保障对象的生存认证管理制度,对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的被收海征地渔农民每年定期进行生存认定。
(二)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统筹,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定期公布基金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基金运作规范、安全、公开。
六、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凡符合保障条件的对象均由所在村委会统一组织登记,提出具体保障名单,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确认(若属于我县相关开发区范围内的村,须送开发区管委会确认),由所在乡镇政府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复核后,报县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村委会根据核准的保障人员名单,持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二)本办法发布前,符合条件的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应于2013年6月前及时办理登记手续,从2013年元月起按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
(三)本办法发布后,达到享受老年养老保障待遇的当月,由本人到经办机构办理老年养老保障金登记手续,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按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逾期未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未有法定事由或不可抗拒原因,不予补发逾期时间的老年养老保障金。
(四)未按规定期限交海交地的渔农民,暂缓办理保障手续。
七、其他
(一)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加强组织领导,由罗源县城乡居民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组织和协调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
(二)罗源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为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经办机构。为确保被收海征地渔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经办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三)本办法发布后,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依照新调整的政策执行。
(四)具体实施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五)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