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Z11100-3000-2016-00001 | 文号 | 罗政〔2015〕50号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政府 | 生成日期 | 2015-12-31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通告 | 有效性 | 有效 |
内容概述 | 关于禁止在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通告 |
索 引 号 | FZ11100-3000-2016-00001 | ||
文号 | 罗政〔2015〕50号 | ||
发布机构 | 罗源县政府 | ||
生成日期 | 2015-12-31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罗源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通告 | ||
内容概述 | 关于禁止在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通告 |
苏区水库是我县城区及周边区域十多万居民最主要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水源保护区,是依法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但是,至今仍有个别群众在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对饮用水源的水质安全构成威胁。为确保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畜禽养殖活动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苏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一级保护区范围:罗源县八井水厂反调节库和苏区水库库区水域及其沿岸外延至一重山脊范围陆域(不含县辖区外的范围),以及八井水厂取水口周围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苏区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整个汇水流域(不含县辖区外的范围)。
二、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16年1月7日前自行清除和处置养殖物。逾期未清除和处置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危及饮用水安全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凤山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畜禽养殖场所的关闭工作,坚决制止在苏区水库汇水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和进行畜禽养殖活动。环保、水利、苏区水库管理所等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凤山镇人民政府做好水源保护工作。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罗源县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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